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2011年12月26日中天倫理委員會製訂通過
2012年12月06日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2013年04月03日中天董事會核定
2014年12月31日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2015年04月09日中天董事會核定
2018年01月24日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2018年04月26日中天董事會核定
2019年05月30日中天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2019年06 月06日中天董事會核定
第 一 條: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本於媒體獨立自主,維護言論自由,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提供良善之影音娛樂,善盡媒體社會責任暨落實媒體自律機制,特成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之權責及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等相關倫理/自律等製播規範(含新聞報導編採準則,以及新聞談話性節目製播原則等)之內容、辦法,進行修訂。
(二)關於閱聽大眾對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等播出內容所提出之申訴案件經本公司相關承辦單位處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提交本委員會審議之需要時,得由本委員會受理該等申訴案件並依本章程之相關規定研商、辦理。
(三)檢視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等播出內容,並依本章程之相關規定研商、辦理。
(四)審核審議新聞製播倫理/自律年度教育訓練計畫及建議訓練內容。
(五)其他本委員會評估可列入權責之事項。
第 三 條: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二人;委員之人選,除本公司總經理、新聞部最高主管、新聞部節目中心最高主管為委員之當然人選外,其餘之委員人選則宜聘請新聞、節目、廣告及其他專業領域之社會公益人士、公民團體及學者專家擔任,外部委員(非本集團或本公司所屬人員)之人數比例,須占全部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遴選方式及聘任名單等(包含服務單位及職稱、專長或經歷等),由本委員會之委員推荐,本公司遴聘。
本委員會之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且得連任;主任委員由各委員互推產出,須由外部委員擔任;委員於任期屆滿前有自行辭任或因故解職、無法擔任委員之情事發生時,應由本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開會決議重新遴選之,新遴選之人選應符合本章程之規定。
於該屆委員任期屆滿前有新聘委員或前項遴選後新聘委員之情事者,該等新聘委員之任期,自聘任日起至該屆任期屆滿之日。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任期為二年,由本委員會指派,負責本委員會之事務性事宜。執行秘書若有因故無法出席或出缺之情形,則由本委員會另行指派暫代人員或選任新任人選。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執行秘書皆為無給職,然除由本公司人員擔任委員或執行秘書之情形外,開會時得支領車馬費。
本委員會為執行職務所需之預算由財務單位定期編列預算因應。
第 五 條:本委員會會議每一到兩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委員如因特殊重大且緊急之事項,認有召開臨時會議之必要者,得由主任委員於五日內主動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三人以上之連署要求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時,亦同。
委員如不克出席,得指定其他人員代理出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於主任委員出缺而尚未有新任之人選接替以前,應由委員即行召開臨時會議,互推一人暫代主任委員之職務。
第 六 條:本委員會採合議制,每位委員均有提案權,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且每次外部委員之出席人數須佔原外部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需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七 條:本委員會開會時,本公司相關單位主管或代表應列席接受委員察詢;若另有法律上或其他專業上諮詢要求,本委員會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第 八 條:就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及其他業務單位之倫理/自律等製播規範內容、辦法,由各業務管理部門提出草案內容,本委員會應就該等草案內容進行研議並於制定後送呈公布、執行之;就本公司現行相關部門之倫理/自律等製播規範內容、辦法,如有修訂之必要時,亦將由本委員會依前揭程序進行修擬。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對於閱聽大眾就本公司所屬各頻道新聞、節目、廣告等播送內容所提出之各項違反倫理/自律等申訴案件,經相關承辦單位處理仍有無法解決或認為有送交本委員會審議之需要時,本委員會得受理該等申訴案件並進行相關研議、辦理及後續改善之建議,並得建議具體改正措施(得包含「懲處建議權」在內),交由本公司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本公司之主管或員工若不服本委員會之前開改善或改正建議,得向本委員會申請覆議,本委員會應於受理後2周內召開會議討論,會中得邀請申請覆議之主管或員工、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專家學者出席說明並提出相關事證。本委員會應於前開說明會議後2周內作出覆議決定,申請覆議之主管或員工應配合覆議決定辦理相關事項,對該決定不得再行聲明不服。
除申訴之受理外,本公司客服單位,應定期彙整各部門,將觀眾對節目、新聞、廣告等播出內容之申訴事項列表呈送本委員會核閱存參。
第 十 條:本委員會就前條所受理之案件,如有必要,得指派委員加以調查,本公司各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經本委員會調查受理案件完畢後,將提出調查結果,向各相關單位提出改善之建議,並視狀況將調查結果公布於本公司網站。本公司則依據本委員會之前開處置建議對申訴案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回覆或相關之處置。
本委員會應定期於本公司網站公布對新聞、節目、廣告等內容自律之會議記錄。
第 十一 條:本委員會得隨時、主動檢視本公司新聞、節目、廣告等內容,並提出相關之改善建議予新聞部、節目部、業務部及各相關部門。
新聞部、節目部、業務部及經本委員會提出建議案之單位,應就相關改善或辦理之情形回覆本委員會,本委員會並得就該等單位之處置及辦理情形,再提出相關之建議。
第 十二 條:本公司配合本委員會運作事項:
(一)觀眾申訴辦法及執行情形:
- 本公司應制訂觀眾申訴辦法與處理答覆之流程(如向誰申訴、由誰受理、由誰處理、向誰提報、回覆時效管控與公告等)。
- 本公司應定期就觀眾服務與申訴機制向本委員會報告受理及執行情形,並依下列4項原則制定之:
- 如實登載客訴資料、公開及透明之作業流程:應制訂觀眾申訴機制作業流程,就客訴內容資料,詳實登載於客服申訴系統,指定專人處理與限期回應,並將相關資料完整保留,供申訴人隨時查詢處理進度,客訴回應內容(符合個資保護原則)應彙整後刊載上網供各界閱覽。
- 即時處理原則:觀眾申訴機制作業明定由專人處理並規範回應限期,依觀眾申訴類型訂定不同處理時程,例如有關查詢類型應以1個工作天內回覆,更正類型建議應以3至5個工作天內回覆,其他類型應以5至7個工作天內回覆等,最長以不超過10個工作天內回覆。
- 提供多元申訴管道並廣為周知:申訴管道如:專線電話或免付費電話、傳真專線、電子信箱、網站留言區等,以明確方式宣傳上述受理資訊,如以新聞報導宜不定時以新聞跑馬字幕揭露,每個新聞談話性節目結束後,宜以節目片尾跑馬揭露;網站中以明確圖示或連結告知申訴受理資訊。
- 觀眾申訴與處理答覆情形彙報至本委員會:觀眾申訴與處理答覆情形,與本委員會作適當連結,彙報至本委員會進行討論,針對觀眾申訴事項進行新聞編採實務與專業之檢討改進依據,並把客訴回應內容列為本委員會「公告資訊方式及內容」項目之一,刊載上網供各界閱覽。
(二)教育訓練之規劃與制訂:由新聞部制訂新聞製播之倫理/自律相關議題的年度教育訓練規劃及經費分配,向本委員會報告。
(三)公告資訊方式及內容:本公司應提供本委員會及公告以下資訊內容:
- 定期對外部公告之資訊與執行成效:含各項倫理規範/製播要點規範、觀眾申訴辦法、申訴統計與案件表列、回應處理情形、委員會議決議紀錄、案例處理詳述(人員懲處事涉隱私不在此限)及後續具體改善成果。對外公告之網頁需於官方網站中固定位置,並有清楚及明顯之標識或連結。
- 以內部公告方式提供同仁之教育訓練參考:內部網頁除公告前揭對於民眾公告之事項外,並將本委員會討論之個案處理情形及各項規範修訂內容納為同仁(尤其針對新進員工)基本教育訓練素材之執行情形(如可供線上同仁實例討論訓練之用)及同仁相關回饋。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後施行,其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