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中天 中天倫理委員會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六次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記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六次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記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時  間:民國108年9月27 日(星期五)下午 15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4 樓  中天電視 大會議室

主  席:吳主任委員 永乾          紀  錄:田炎欣

出席委員:(依委員姓氏筆畫)
朱委員緻恩、杜委員聖聰、林委員照程、湯委員允一、彭委員武祥、潘委員祖蔭、蔡委員念中、葉委員毓蘭

列    席:新聞部助理總監謝建文、新聞部編審薄征宇、業務部經理丁聯凱、

法務林韋志、行管處梁碧洳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請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一)新聞部總監異動,新任總監朱緻恩接任原總監彭愛佳,擔任倫理委員。

    (二)觀眾申訴案件統計與回覆情況, 8~9月份之申訴案件統計,均依規定公 

    布上網。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中天新聞7月21日晚間新聞,報導前高雄市長陳菊,於105年9月13日颱風夜與歌手詹雅雯慶生夜唱,被指違反事實查證(高雄沒下雨)。
  說明:

1.依NCC108年8月23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42559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莫蘭蒂颱風係105年西北太平洋侵台颱風中最強大的,莫蘭蒂颱風不僅對高雄市造成嚴重災情,更對高雄港造成從民國66年賽洛瑪颱風以來最嚴重之颱風災情,高雄市農業損失達17億1949萬元,高雄市之颱風災損佔全台全部災損之75%。此一關係高雄市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之颱風,事涉公共利益議題,實無爭議。
  2. 高雄市於105年9月13日中午成立一級指揮中心,依據「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高雄市前市長陳菊應是該中心指揮官。
  3. 前高雄市長陳菊於105年9月13日晚上被爆出與藝人詹雅雯開生日趴唱歌,亦屬不爭之事實。
  4. 依據中央氣象局觀測,105年9月13日上午9時到15日20時,高雄最大陣風都大於13級風,9月13日零時迄9月16日零時,高雄市降雨紀錄為386毫米,莫蘭蒂颱風於105年9月14日凌晨通過恆春南方近海,此時颱風為強烈颱風等級,系爭新聞以「昔菊強颱肆虐 開趴高歌」為標題,並無查證不實之情事
  5. 系爭新聞乃有關公共利益且可受公評之事,其目的在善盡媒體社會公器之責任,依據事實而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要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規定。

委員發言摘要:

  1. 這幾年來,遇到颱風期間,各地方首長有沒有在防災中心坐鎮,是民眾非常在意的一件事,不僅動見觀瞻,而且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颱風期間,重點不在於那一刻有沒有下雨,而是首長在颱風警報未解除之前就去夜唱,這樣的行為當然是可受公評。
  2. 回到新聞的事實面,高雄市政府成立一級指揮中心,依據規定,市長是不是應該坐鎮?如果是,但她卻離開指揮中心跑去夜唱,那就與新聞報導的事實相符,至於高雄颱風夜有沒有下雨?並非本則新聞報導的重點。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的構成要件有兩項,就是要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還要致生損害公共利益。本則新聞報導內容是可受公評之事,符合公共利益,自不可能致生損害於公眾。就算有錯誤,也只能說是致生損害於前市長陳菊,陳菊的利益不等同於公共利益。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的兩個要件是不能區分的;就法律的構成要件來看,第一個要違反事實查核原則,第二個要致生損害公共利益;如果只是致生損害於個人,那就不構成違反27條第3項第4款的規定。再則,如果只是致生損害於個人,當事人就應該利用衛廣法的其他條文,例如第44、45條,要求媒體去澄清、說明或者給你辯駁的機會。我們要強調的是,以上兩個法律構成要件是不能切割的,不是只要違反事實查核原則,就構成違反第27條第3項第4款的規定。

會議結論:

  1. 本則新聞涉及高階公職人員的言行舉止,屬於可受公評事項,特別是在有重大災害可能會發生的預報之後,而且主要報導內容都有事實依據,容或降雨量與原先氣象預報有所不同,但是主要事實並沒有錯誤,因此,沒有違反新聞倫理的問題。

     2. 本案既沒有違反事實查核原則,也未致生損害公共利益,自 無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情事。

(二) 案由 中天新聞7月18日晚間新聞,報導「金融時報控受國台辦指令,中時中天聲明:假新聞提告」新聞,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
  說明: 依NCC108年8月22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424531號函辦理。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本公司從無發生「金融時報」所稱「受國台辦」指令等不實報導內容。
  2. 本公司於108年7月18日已派員赴NCC說明「金融時報」所稱本公司「受國台辦」指令等不實內容乙案,「金融時報」針對本公司所為之報導均係未向本公司查證之不實及錯誤之報導。
  3. 本公司於108年7月19日已由律師團在立法院召開「捍衛新聞自由記者會」,發布四點聲明嚴正駁斥「金融時報」之不實報導。

會議結論:

本則新聞是中天針對國外媒體不實指控的反駁和說明,性質上屬於當事人辯駁權的行使,媒體本身對其他媒體的不實報導,當然有權提出澄清說明,自無違反事實查核之虞。
(三) 案由 中天新聞於7月26日1700整點新聞,報導高雄市三民區淹水,正興里長抱怨高雄長治水無方,新聞部訪問寶珠里民,被指違反事實查證。
  說明

1依NCC108年8月23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42754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系爭新聞是民眾冒雨側錄寶珠溝因大雨潰堤之影視畫面,茲因高雄連日下雨,河水淹過橋底,寶珠溝潰堤,河水淹入民宅,居住於寶珠溝附近民宅淹水之情形。系爭新聞訪問地點於建民公園正興里公告欄處,訪問地點為正興里行政轄區內,記者訪問前,皆已確認受訪者為該里之里民。
  2. 但因本公司於系爭新聞所下CG標題為「寶珠里」,經查為本公司錯字,應為「寶珠溝」。

委員發言摘要:

  1. 「寶珠溝」打成「寶珠里」只是編輯部門的筆誤,與主要事實的查核無關。
  2. 新聞媒體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中天宜加強新聞從業人員的教育訓練,以求語言文字表達之準確。

會議結論:

日後加強編審,求其精確,本案不涉及違反事實查證等情事。

(四) 案由: 中天新聞於7月24日新聞深喉嚨,評論「網軍價碼曝光,黑韓留言一條9元台幣」等內容,被民眾反映有違事實。
  說明: 依NCC108年8月23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421780號函辦理。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這是屬於公共議題,節目係出於合理評論。
  2. 經查,高雄有一位林小姐也爆料說有一名大陸的職業網軍向她自首,該網軍自稱說原來他真的有拿錢黑韓,據稱,一則黑韓的留言可以獲得2元人民幣,若成功把黑韓帶成網路風向,月入1萬元以上人民幣不成問題。此位高雄林小姐於108年5月23日接受TVBS新聞談話性節目「新聞大白話」電訪時,清楚說明網軍收費黑韓之資訊,訊息來源有所根據。
  3. 本事件關係人高雄市長韓國瑜先生,也於108年5月24日正式回覆記者詢問時,說明網軍企圖黑韓賺錢等不當行為。
  4. 有關「卡神開價500萬帶風向遭韓嚴拒 1450狂打韓報老鼠冤?」乙部。經查,卡神楊蕙如遭爆料,她曾於去年大選期間,向韓國瑜陣營開出每月500萬元台幣代價,表示她可以主導PTT網軍戰,但被韓國瑜當場明確拒絕。此訊息為本年7月被揭露的訊息,相關報導亦於7月24日即見諸各大媒體,並被廣為討論。柯市長亦對事件當事人不良紀錄有相關評語。
  5. 有關「1450毀韓月入5萬 難怪”黑韓產業鏈”分支越開越多?」、「1450輕鬆月入5萬  主婦學生搶破頭  黑韓跟著DPP發大財?」、「蘇導  謝小夫連番打韓1450黑韓賺錢綠政客賺啥?」乙部。經查,系爭節目係根據台北市議員羅智強於108年5月5日在臉書 PO 文表示,他接獲網友爆料「1450 暗黑兵團的作業模式」,台北市議員羅智強直接指明,有人委託了至少 5 家公司,月收 110 萬元執行專案。
  6. 綜上,足資證明系爭節目來賓,係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並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情事。

委員發言摘要:

  1. 經檢視節目內容,來賓言論均有所本,不只有卡神楊蕙如對韓國瑜開價網軍的訊息,而且節目中有高雄林小姐親自說明網軍收費黑韓的說詞,踐行了所謂的事實查證,另外也有韓國瑜等相關人等的回應說法,所以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2. 本案是談話性節目來賓的言論,不是新聞部製作的新聞報導,對於來賓的言論,新聞台不可能為他講的每一句話去負責,來賓的言論如果有錯誤,我們在確認後可以提出聲明,如果來賓的說明不夠清楚的話,我們會提醒來賓注意。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核原則,也無致生損害公共利益,並無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情事。

(五) 案由 中天新聞於7月1日報導「蔡救印越登革熱逾800萬,韓嘆高雄人命不值錢」,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說明

1依NCC108年7月31日,通傳內容決1080036798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高雄市政府認為因登革熱防疫經費不足而難以持續執行登革熱防疫工作,進而可能危害民眾生命安全等公共衛生問題。
  2. 新聞報導內容依據已揭露之公開訊息,探討行政院對於登革熱防疫經費之核撥進度,依據系爭新聞製播時之登革熱防疫經費核撥進度,確實雖已由相關部會呈報行政院「核准」,但尚未撥款到位誠屬事實(如附件所示:高市府6月14日送出公文,向中央提出5318萬登革熱防治經費,衛福部隨即向行政院申請,政院已在6月19日全數核定,並在6月24日發函給高市府,高市府於7月1日行文請款)
  3. 民眾反映「蔡英文總統和蘇院長笑嘻嘻」乙事,經查,系爭節目內容源於高雄市長韓國瑜北上參加行政院會,卻被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臉書粉專登載剪輯影片,而蘇院長因上開事件接受媒體詢問時,一旁的蔡英文總統因為聽到「韓國瑜被酸」關鍵字,整個「笑開懷」,此於各家新聞畫面中均如出一轍。而蘇院長隨後提到高雄登革熱20案例時,蔡總統的確頻頻點頭並露出微笑,系爭節目僅描述上開畫面之情況,況且,系爭節目完整揭露蘇院長對高雄補助款之說明,也責難高雄市長韓國瑜疏於防疫,本公司並無逸脫事實而有民眾指涉系爭節目不實之情事。
  4. 民眾反映系爭新聞「卡救命錢養蚊滅韓」認為標題與內容不妥,經查系爭新聞之標題與內容,皆依據採訪所得訊息忠實呈現,並無民眾所反映之不妥情事。

委員發言摘要:

  1. 檢視新聞報導內容,確有蔡總統因為聽到「韓國瑜被酸」等關鍵字而笑的影像,並沒有偏離事實。
  2. 新聞所引述的,是韓國瑜對中央批評的話,並不是媒體自身的說法,如果有查證不實,也是韓國瑜的問題,非關媒體。
  3. 我們在討論新聞倫理或新聞法規問題時,主體是誰很重要,要檢討的是媒體和記者的不當言行,而不是檢討來賓的發言或新聞來源本身所犯的錯誤。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偏離事實,無違反事查證原則之情事。
(六) 案由 中天新聞7月2日「新聞龍捲風」播出親綠錢代台,7月3日「大政治大爆卦」評論練董赴大陸開KTV賺大陸錢,年代電視台向NCC反應,指稱來賓言論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及妨害公共利益。
  說明

1依NCC108年7月31日,通傳內容決10800384840號函。

2請新聞部(新聞龍捲風,大政治大爆卦)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本案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2. 主要議題係討論國民黨總統初選參選人郭台銘先生,在宣布參選總統後,諸多媒體報導郭台銘先生花大錢買廣告,有媒體報導郭先生打算砸下大錢,而年代、非凡等台都各自拿到了郭先生新台幣1500到2000萬元的廣告訂單,並可能藉此影響電視台製播新聞或節目的公眾議題。
  3. 年代和壹電視的老闆練台生,在大陸開錢櫃KTV賺人民幣,曾在105年被網路議論過,符合事實,而對媒體老闆-練台生先生來說,他曾為台商身分且與議題相關,自當可受公評。
  4. 節目之標題縱有聳動,無非係呈現有此等爆料內容,吸引觀眾而已,其無誹謗告訴人等之犯罪故意(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易字第 431 號刑事判決)

委員發言摘要:

  1. 觀察年代新聞台前一陣子的表現,開口閉口都是使用「韓天台」,它和中天的關係有點像是夫妻在吵架,雖然是吵架,但是彼此都有事實根據,這個無關乎誰贏誰輸,就事件發表評論,也與新聞倫理無關。
  2. 談話節目,關於對特定人的評論,是意見的表達,意見表達跟事實報導是兩件事情,意見沒有真假的問題。況且,在各國的新聞倫理方面,涉及到事實查核的,一定是新聞報導與事實有關的部分,它不及於純粹意見表達的部分。意見表達,是個人主觀的看法,沒有真假的問題,它只有立場或者是多數人接不接受的問題,沒有「事實與否」的爭議。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來賓提出的「揣測」也是一種意見表達,不屬於事實層面,通常也沒有查證問題。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意見表達,而且也都是來賓依據事實所表達的意見,本台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而且其所談論的內容都是可受公評之事,在製播上也沒有違反新聞倫理。
(七) 案由 中天新聞5月11日大政治大爆卦節目討論高雄市氣爆案,被NCC委員會議決議應予改進,應就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及使用情緒性字詞,加強內機制。
  說明

1依NCC108年8月12日,通傳內容決1080030584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大政治大爆卦)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會提醒談話性節目來賓,小心用語。

會議決論:

請製作單位提醒來賓,評論人或事的時候,注意用語,並以理性方式評論。
(八) 案由

中天新聞4月10日18:45新聞,播出「柚農口誤已現場更正,NCC創惡例照罰中天百萬」,被民眾認為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中天新聞4月11日1800新聞,「新聞政論搞不清?NCC裁罰說法自打臉開惡例」,被民眾認為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說明

1依NCC108年7月16日,通傳內容決10848020870號函辦理。

依NCC108年7月16日,通傳內容決10848020950號函辦理。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1. 本公司於系爭新聞一報導中呈現NCC代理主委翁柏宗說明裁罰原因之影音片段,翁柏宗說:「他這個播出內容,具有直播採訪跟報導的特性,屬於新聞播報的性質。」及系爭新聞二報導中呈現NCC電台與內容事務處處長黃金益說:「雖然是政論節目,這樣的一種製播型態它事實上已經跟報導新聞、播報新聞是符合這種定義,所以有27條第3項第4款之適用。」,上開二則系爭新聞均已將NCC之說法以及裁罰理由於報導中呈現,非民眾反映未有衡平報導或未提供為何處罰。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內容為:「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本公司認為大政治大爆卦節目屬於談話節目,然NCC以違反上開法規內容裁罰,本公司認為認事用法有誤,且系爭新聞一與系爭新聞二旨在關乎影響新聞自由,及政府公部門不當行政作為之公共利益議題,上開二則系爭新聞已有不同論點,並無旨揭來函民眾所指情事。
  3. 此次不當裁罰,是以一般新聞原則來裁罰節目內容,行政處分上出現明顯瑕疵與不公之處。也由於此次裁罰理由涉及不當方式和標準,致遭受資深新聞傳播學者之批評,系爭新聞一及系爭新聞二之報導內容,皆忠實傳遞學者、專家意見,討論有關公眾利益且可受公評事件,揭諸前述,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台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規定,殆無疑義。

委員發言摘要:

  1. 這是中天新聞認為NCC不當裁罰,而對其不當裁罰提出檢討跟說明,新聞中雖然沒有對裁罰理由完全交待清楚,但是分別引述NCC代理主委和電臺與內容事務處長在記者會現場的說法,就其裁罰理由於報導中完整呈現,並沒有扭曲或偏離事實。
  2. 新聞中引述了談話性節目來賓的言論,但其評論也是依據NCC官員在記者會中的發言內容,來賓就其裁罰的適法性提出反駁意見,本案的新聞報導內容中,不論是NCC官員說法,或者來賓評論,均是其親身說法,符合事實,並非二手傳播,沒有任何違反新聞倫理情事。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情事。

(九)

案由

中天新聞台、綜合台、娛樂台8月6日播出空氣鞋僵屍篇30廣告,被指妨害兒少身心。

 

說明

1依NCC108年8月20日,通傳內容決10848024750號函。

2請業務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業務部:

1.  系爭廣告內容前半段雖營造詭譎緊張之氛圍,惟後半則以詼諧幽默之呈現方式,將系爭廣告之商品特性展現,影片中呈現女主角雖已憋氣,但因空氣鞋之特殊性質,使殭屍誤以女主角在呼吸,而伏至地面之畫面,並呈現空氣鞋之功能效果良好畫面,再以殭屍詼諧逗趣之表情及動作呈現,強化人人愛空氣鞋之逗趣氛圍,將緊張之氣氛轉化為幽默之手法表現,系爭廣告旨在主打空氣鞋之廣告創意,也讓觀眾享受趣味化。再者,系爭廣告之呈現畫面並非以暴力或者驚嚇之手法,廣告影像人物亦無張牙舞爪之誇張動作,更青面獠牙之造型,且輔以廣告詞與廣告配樂之搭配,亦是以輕鬆口吻,強調呼吸空氣鞋,一走一壓,鞋子隨時深呼吸而受喜歡之趣味性,不僅符合一般家庭共賞,更無讓人心生恐懼或者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等情事。

2.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電視台各會員,早於本年5月業已啟動自律機制,規範各會員對系爭廣告審慎處理,已安排於適當時段或避免於兒童頻道及兒童節目播送,衛星公會並將此自律作法函送NCC,本公司業已遵照上開自律會議內容審慎排播系爭廣告,善盡社會責任,以避免影響兒童、少年身心健康。

3.  廣告業者亦曾請理律法律事務所,就廣告創意之表現手法,向NCC提出說明,並主張不要因少數家長之反映而扼殺廣告創意,但是NCC也是未作任何回應。

委員發言摘要:

1.  最初在接獲民眾反映後,衛星公會已經啟動自律機制,並已將其自律做法函覆NCC,但NCC未予回應,在廣告修正版第二次重新排播前,NCC也沒有做出反對意見,這個已經符合衛廣法的做法,但NCC未予理會,如果日後又做出裁罰,恐會有所爭議,建議各衛星電視媒體業者可以聯合衛星公會再向NCC反應。

2.  廣告主委託理律事務所,就其廣告手法提出說明,認為NCC不可以因為部分民眾的意見就抹殺廣告創意,NCC並沒有作出任何回應,甚至沒有表達反對意見,這會讓被託播媒體認為修正後的廣告是可以排播的。

3.  我們應向NCC 具實陳述,說明在接獲民眾反映後,啟動衛星公會的自律機制,開會討論並重新安排在適當時段排播,已避開兒少收看的電視節目時段,已無妨害兒少身心之虞。

會議結論:
這個案子,媒體本身在接獲反應後已自行啟動自律機制,而且非常謹慎討論重新排播的時段。況且,廣告主對民眾反映也有不同意見,並且送到NCC,但NCC沒有具體回覆或反對,這是實際的情況,請就媒體採取廣告自律的過程,向NCC具實說明。

四、臨時動議:

動議: 請談話性節目的製作單位,製作小卡片警語,善意提醒所有參加談話性節

   目的來賓,請他們就評論內容所涉事實的真偽性,要善盡查核責任,並且避免使用情緒性用語。

決議: 通過。

委員補充發言:(一) 今天討論這麼多關於事實查證的案件,雖然結論都認為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但是,基於提高新聞品質、善盡媒體社會責任,以維護公共利益的考量,本倫理委員會再次督促並要求業務執行單位(新聞部),日後在新聞事實查證作業上,要多加費心,以盡可能減少錯誤。

             (二) 請新聞部所有同仁,不論文字記者或者編輯、編審、各級守門人,對於新聞內文或標題、動畫CG字卡,應多加檢視,避免誤植文字的情事再度發生。

五、散會: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廿七日(星期五)下午17時00分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