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民國109年2月17日(星期一 )下午14 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4 樓 中天電視 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依委員姓氏筆畫)
杜委員聖聰、林委員照程、陳委員光毅、湯委員允一、彭委員武祥、潘委員祖蔭、賴委員芳玉、蔡委員念中。
(朱委員緻恩、周委員韻采,請假)
列 席:新聞部助理總監謝建文、編審薄征宇、法務林韋志、行管處梁碧洳
主 席:吳主任委員 永乾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請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一)本次會議為第五屆倫理委員的第一次會議。本屆委員任期從109年1月1
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已推選吳委員為本屆主任委員。
(二)觀眾申訴案件統計與回覆情況,均依規定公布上網,2020元月份之申訴案件統計。重要案件已列入報告之議題。
(三)近來武漢肺炎疫情成為重點新聞,本公司新聞部談話性節目「新聞深喉嚨」,於109年1月22日於節目中因評論口罩問題,引起部分觀眾誤會,並提出申訴。對於武漢疫情之報導與評論,新聞部從一開始就啟動新聞自律作為,其自律處理原則包括下列事項:
1.疫情的資訊來源與查證:
(1)有關國內疫情資訊,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為主要訊息來源。
(2)國外疫情資訊,依據國際主流外媒(或官媒)暨WHO相關資訊為主。
(3)疫情數據依據官方公布為準,並保持更新滾動。
(4)疫情資訊疑慮,也會透過衛星電視自律小組討論,進行自律協調。
2.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法徵用頻道,宣傳防疫資訊:
(1) 新聞部自1月22日以來即配合防疫資訊宣傳,並以高於防疫機關要求頻率,增加防疫宣導訊息露出。
(2) 新聞部亦於1月23日自行採訪台大醫師,製作教導民眾正確配戴口罩防疫的宣導影片。率先防疫指揮中心1月28日發布宣導影片。
(3) 規劃拍攝”我OK 你先領 將口罩留給第一線”
3.針對持續發展中訊息,處理建議如下:
(1) 武漢肺炎已被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相關疫情報導須兼顧”傳染病防治法”規範,暨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善盡媒體應有正確資訊宣導與監督的社會責任。
(2) 對於持續發展中之疫情,應依據查證作業原則後,隨時更新訊息,如發現錯誤,也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9 條規範,盡速更正。第9條條文內容:「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3) 疫情仍持續中,請採訪同仁進入高風險區前,需與主管充分討論,並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
(4) 疫情醫療院所和疑似病患、患者資訊,除官方揭露,不得報導。
(5) 官方資訊若出現明顯錯誤,經查證確認後,報導應予以正確資訊,以維護媒體專業職責。
(6) 相關疫情報導須依據官方(疾管署)或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官方資訊為主,或經向衛福部等事業主管機關查證。
(7) 疑似或感染病例個資,須注意保護,除經官方公布,不得露出。
(8) 衛福部官網設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可供立即查證資訊- 請參考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List/AuFztf_j5e4MaYz-sjteNQ
(9) 所有醫院採訪拍攝,皆須經官方、醫療機構、人員或當事人同意,並向採訪中心最高主管討論報備後,才能進行後續採訪拍攝作業。
(10) 如果發現報導內容錯誤,請務必在最短時間立即更正。
(11) 網路流傳偷拍醫院或病患疫情資訊影片,請勿直接引用,須經查證並做必要保護處理,經與主管、編審討論後,方得使用。
四、討論事項:
(一) | 案由 | 中天新聞108年11月6日新聞龍捲風,被指涉及製造假新聞傳播謠言,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
說明 | 依NCC109年1月21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1400號函辦理民眾指稱,節目來賓「強強滾」敘述網路有民眾自稱1450,向他表示希望韓粉或該節目不要再批判他們,雖然味著良心批評韓國瑜,但每位成員到12月底至少可獲得10萬元,最高到100萬薪資。 3.請新聞部說明。 | |
討論 |
新聞部補充說明: 1.來賓「強強滾」先生在節目中已經清楚表明訊息來源,是根據擔任 網軍的人提供的資訊內容來做評論,是有所本。 2.主持人曾立即在節目中提出對此訊息的提出疑問,他說:”真的假的?講起來的跟真的一樣? “意在提醒民眾對此訊息尚持質疑立場。 3.節目播出畫面左邊也打上警語:”請勿盡信” 等字句,提醒觀眾對此訊息之正確性應有警覺。 4.民眾針對此一內容並無提出何處不實? 僅依申訴個人不同觀點意見,而無提供舉證之實,就貿然指控他人言論不實。 5.基於保護新聞訊息來源,避免當事人受到不當傷害,有必要就訊息來源提供保護,亦為新聞專業倫理之責。 委員發言摘要: 這是政論節目,受訪談來賓在節目上表達個人意見,不涉及製作單位之事實查證問題。來賓的談話內容,容有待斟酌,但就算內容不實在,應由利害關係人或被指責的政府機關就法律賦與的權利進行主張。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載明:「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第27條第3項第4款:「..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這兩項條文明白區分了新聞報導和評論,而談話性節目屬於評論,不能把來賓意見當做新聞報導,所以,並沒有新聞報導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問題。依美國的「雙階理論」來說,政治言論是具有最高價值的言論,理應受到最大的保障,政府行政機關不能對政治言論輕易開罰。在民主憲政的基礎上,大眾傳播媒體被視為公眾的耳目,理應站在監督者的立場,對政府和公職人員扮演持批判的角度才是正常。建議節目製作單位,對於不同政治立場、不同意見的來賓,儘量公平邀請,讓來賓彼此辯駁、正反並陳,當然也要提醒來賓,別信口開河,要對自己的言論負查證責任。關於新聞報導與新聞台的談話性節目的標準為何?新聞報導對於查證與平衡報導的標準,在製播不同流程的談話性節目如何處理?尤其來賓的談話,涉及爆料的部分,並非單純的意見表達或評論,在製播過程如何處理? 得否採行與新聞報導相同的標準,確實有些爭議。各政論型的談話節目,多以來賓發言不代表本台立場作為釐清,系爭節目,主持人也特別提出疑問,並標示「請勿盡信」,在媒體提醒此係出於來賓個人聽聞的經歷等措施,是否足以處理因與新聞報導不同的製播方式而達合理、採行損害最少等比例原則性的查證標準,確實值得深究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意見表達,並非新聞報導,本台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在製播上也沒有違反新聞倫理。建議製作單位,對來賓的邀請要儘量公平,並提醒其善盡事實查證。 | |
(二) | 案由 | 中天新聞108年11月29日「大政治大爆卦」談話節目,播出「批評韓國瑜者 由鄰里長發一個月5000元」,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
說明 | 依NCC109年1月21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1420號函辦理來賓強強滾稱批評韓國瑜號稱韓國瑜為落馬市長沒做工作者,由鄰里長發一個5000元。 3.請新聞部說明。 | |
討論 | 新聞部: 當天為外場聆聽民眾意見的LIVE節目播出,來賓強強滾先生在節目中提出個人獲得之訊息,由於製作單位針對來賓提出的訊息,仍有疑慮,且無法即時查證,隨即啟動自律機制,處理如下: 當下副控室內的製作人決定中斷外場訊號,由棚內主播轉至一個外場新聞訊號播出,避免外場來賓繼續爆料。外場執行製作同仁,也在節目中斷後主動與來賓強強滾先生溝通,爆料必須要有所本。棚內製作人判讀來賓言論未再提及相關議題,才又從第二新聞現場轉回民眾意見表達內容播出。節目製播前,製作單位已善盡提醒來賓所述言論需有所本。 委員發言摘要: 談話節目來賓的評論,是意見的表達,意見表達跟事實報導是兩件事情;意見表達只是個人主觀的看法,沒有真假問題,它只有立場或者是多數人接不接受的問題,沒有「事實與否」的爭議。從去年多起談話性節目的議題,到今天的這幾個案由,都是涉及事實查證的爭議,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和第3項,主管機關對新聞報導與評論節目違法的專業審查標準到底在哪?建議透過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簡稱衛星公會)舉辦專家諮詢會議、焦點訪談或國際性新聞研討會,從學理、法理與電視媒體實務操作面,探討衛廣法第27條對「新聞報導」與「評論節目」應有的製作規範,以建立適法且公平適用的裁罰標準。 這樣的研討會,建議邀請對憲法、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有專研的學者專家,同時邀請NCC人員參加,並邀集不同政治立場的媒體共同探討。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來賓個人意見表達,本台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和第27條第3項第4款,明白區分了新聞報導和評論不同,而談話性節目屬於評論,不能把來賓意見當做新聞報導,所以,系爭節目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問題。建議請衛星公會舉辦專家研討會,從學理、法理與電視媒體實務操作面向,探討衛廣法第27條新聞報導與評論節目製播規範,以建立適法且公平適用的裁罰標準。 | |
(三) | 案由 | 中天新聞108年11月4,新聞深喉嚨節目播出「蔡總統扣年輕人帽子」等內容,及同日「新聞龍捲風」節目於23時07分許播出「蔡總統扣年輕人懶散大帽?林國慶:拚命還學貸活該?」等內容,被指不符合事實,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虞。 |
說明 | 依NCC108年11月18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628490號函辦理。節目中討論綠酸青年不可靠,辣台妹執政有可靠?其中,來賓林國慶指稱:拼命還學貸活該?民眾檢舉該節目對蔡總統抹黑不實報導,民進黨有正式澄清等意見,致有違反規定之虞。請新聞部補充說明。 | |
討論 | 新聞部: 蔡英文總統具有國家現任元首以及未來總統候選人之特殊身分,任何發言均為全民矚目之焦點,本公司考量蔡英文總統針對青年議題之相關發言引發各界關注與討論,對於相關發言確實有評論之價值,始製播系爭節目。經查,蔡英文總統於出席108年11月1日民進黨青年競選總部成立活動時,針對青年議題,蔡英文總統致詞內容為:「這次的選舉 ,重點是你要去投票呀。很多人在笑民進黨說,好啦,『你們民進黨現在看起來好像,很多年輕人在支持你們,可是年輕人不可靠,因為年輕人到時候睡過頭了,或者是懶惰了,或者是要考試了,他們就不會去投票了,』所以這一次做一個,可靠的年輕人可以嗎,(台下民眾:可以),做一個可靠的年輕人可以嗎(台下民眾:可以),不但是你自己 一定要起床去投票 而且再長的隊伍,都還要排在裡面 等到投票為止 可以嗎(台下民眾:可以) 」。此部分之發言,不論係蔡英文總統個人之立場,或純屬以輕鬆詼諧之方式向民眾表達意見,由於蔡英文總統之特殊身分,其言論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因此,系爭節目針對蔡英文總統前述可受公評之相關言論,邀請各界人士以及現場民眾表達意見,係將民主社會多元真實之一面予以呈現,內容反映民意、提供社會多元聲音,以善盡媒體為民喉舌之職責,並無民眾所稱對蔡英文總統有抹黑不實報導之情形。民進黨青年黨部於108年11月5日對於系爭議題於臉書提出聲明,基於尊重多元意見以及媒體滾動式查證與平衡報導之立場,本公司亦於108年11月5日同時段節目中將民進黨青年黨部之意見予以呈現。對於民眾稱民進黨已有正式聲明澄清而系爭節目仍對蔡英文總統有抹黑不實報導等意見,顯然係對節目播出以及民進黨青年黨部聲明之時間序有所混淆。 委員發言摘要: 這是政論節目,受訪談來賓在節目上表達個人意見,不涉及製播單位的事實查證問題。節目是11月4播出,11月5日同時段節目中已將民進黨青年黨部之意見予以呈現,符合媒體滾動式查證與平衡報導原則。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其內容屬於來賓與現場觀眾的意見表達。評論節目並非新聞報導,製作單位沒有事實查證的責任,在製播上也沒有違反新聞倫理。本台於節目播出後次日,已排播民進黨之正式聲明,善盡媒體滾動式查證與平衡報導之能事。 | |
(四) | 案由 | 談話性節目「夜問打權」主持人違反新聞中立與倫理。 |
說明 | 1. 中天新聞台108 年 6 月 27 日(四)05:00-06:00排播「夜問打權」節目。 2.系爭節目於 5 時播出,討論提名大法官、言論自由、一國兩制及統獨等相關議題,經民眾反映節目主持人於節目中公開支持一國兩制,涉及影響國安,違反新聞中立與倫理。 3.NCC於109年2月12日委員會議中決議: 通函新聞頻道業者製播政論節目時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1)政治立場為個人言論自由,主持人可有其立場,惟應注意平衡原則及發言分際,不應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對特定人物進行負面言辭謾罵,或有激化衝突、傳達不實訊息、誤導閱聽大眾之情形。 (2)製播政論節目,宜累積類似案例,型塑相關製播自律原則,包括主持人是否遵守公平公正與平衡原則,以及如何符合公平、注意反歧視言論,並將相關案例交付貴公司倫理委員審議。 | |
討論 | 委員發言摘要: 個人政治立場的表達,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應予最大程度的寬容。惟節目主持人亦不宜有太明顯的政治立場宣示,以避免讓人誤以為其代表本台立場;應提醒主持人注意言論分際,避免不利社會和諧的言論。言論自由本為最大原則,但姑不論該節目有無涉及過激等言論,製作單位確實應該要求主持人不得有任何散佈仇恨性、違法、歧視性及悖於公序良俗的用語。 會議結論: 節目主持人以其個人立場表達意見,屬於言論自由,但是不宜有太明顯的政治立場宣示,以免被觀眾誤會為製播媒體的立場。站在傳播倫理的角度,應提醒節目主持人留意大眾媒體為社會公器,要承擔一定的被賦予的社會責任。 |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民國109年2月17日(星期一 )下午16 時30分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