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民國109年3月24日(星期二 )上午10 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4 樓 中天電視 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依委員姓氏筆畫)
杜委員聖聰、林委員照程、周委員韻采、陳委員光毅、湯委員允一、
賴委員芳玉、蔡委員念中
列 席:新聞部副總監謝建文、編審薄征宇、法務鄭淑芳、行管處梁碧洳
主 席:吳主任委員 永乾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請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一)倫理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本公司總經理潘委員祖蔭離職,人選待補。
新聞部前總監朱委員緻恩離職,新聘之新聞部總監梁天俠接任委員。
(二)觀眾申訴案件統計與回覆情況,均依規定公布上網,2020年二月份之申訴案件統計,如附表,重要案件已列入討論之議題。
四、討論事項:
(一) | 案由 | 中天新聞109年1月22日談話節目「新聞深喉嚨」,討論特殊傳染性肺炎是否需要戴口罩相關內容,被指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
說明 | 依NCC109年2月27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6120號函辦理民眾反應,節目內容涉及誤導民眾防疫訊息。請新聞部說明。 | |
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系爭節目主持人是針對整個台灣疫情防範做出媒體監督與警示之責,提醒觀眾若是到人人戴口罩的時候,就是疫情大爆發的時候,建議防疫機關要先做到堵住疫情缺口漏洞,不要讓疫情進入台灣……如果做到這樣防疫工作,何需人人戴口罩……。此段配戴口罩說法,也是後來衛生福利部的具體宣傳措施。 疾病管制署於109年1月27日在官方facebook所公告之訊息:「健康民眾無須隨時配戴口罩」,再者亦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現任衛福部部長)多次強調「非必要者,沒有必要戴口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月28日記者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8日發布的公文書上清楚揭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國內尚無社區感染,民眾無須一律戴口罩,有疑問請撥1922。」。也正因為國內疫情管控得宜,在無社區感染情況下,所以才由疫情指揮官公開宣達此「民眾無須一律戴口罩」訊息,此亦為系爭節目善意提醒之原意,請民眾能了解媒體應有為民喉舌與監督之社會職責,益證系爭節目之討論符合時事滾動式發展。 有關系爭節目針對戴口罩之節目內容,本公司製播原意如下: (1) 肯定政府現在所做的事情: 於系爭節目20時34分許播出,『我必須說很多事情民進黨確實有做,該做他們基本上都做了,……大體分為兩個部分,當然我不是說只有很多細節,他們其實都該做都有做,但主要分成兩個方向,對抗武漢肺炎兩個方向:第一個 譴責中國大陸,第二個口罩不會被搶光,大概就這兩件事情,各部會的宣誓,大概這兩件事情……,但大家都很關心,比如說蔡總統已經盤點了數量,密切掌握口罩存量,國人不用擔心,再來陳其邁,政府對口罩庫存已經做好盤點準備,請民眾放心。蘇貞昌,國內有那麼多的口罩,不用恐慌不用囤積。經濟部,口罩很多,充分供應;衛福部,口罩非常充分。』 (2) 建議防疫機關要先做到堵住疫情缺口漏洞,不要讓疫情進 入台灣: 於系爭節目20時35分許播出,『各位,為什麼要口罩 你知道嗎?我沒有說民進黨做得不對,我覺得這個是該做的事情,先檢查存量,但必須要人人戴口罩的時候,就是疫情大爆發的時候了,你懂我在說什麼嗎?現在民進黨該做的事情,應該是堵住任何一點點的缺口漏洞,不讓疫情再進台灣,把台灣可能染病的族群給監控好,把那個已經染病的人,好好的治療好,應該是這樣。如果是這樣子,民進黨做得到的話,你何需戴口罩?你在台灣需要戴口罩嗎?不需要,為什麼要戴口罩,因為管不住了,因為這個人可能有,這個人可能也有,我還沒有,那我趕快戴口罩,所以這有點本末倒置了,你應該先去預防這件事情,你做得好,我們不用戴口罩,如果你做不好,我們才要戴口罩,但你還沒有做好預防,……』 委員發言摘要: 該節目在1月22日播出,疾病管制署在1月27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1月28日,均提出「健康民眾無須隨時配戴口罩」,依時間序,這樣的說法並無不當,沒有事實查核問題。節目內容屬於評論,非關新聞事實,而且,戴口罩有無必要性,無涉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情事,亦無不符新聞倫理之虞。 | |
(二) | 案由 | 中天新聞109年2月21日談話節目「新聞深喉嚨」,播出「浙江台商父親來電」,被指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
說明 | 依NCC109年2月27日通傳內容決字10900080470號函辦理民眾指稱,台商父親談論其子由陸返台防疫醫療過程,其內容涉未經事實查證及妨害公共秩序。請新聞部說明。 | |
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民眾自稱浙江台商父親CALL IN所述之內容為其子親身經歷及感受,對於事實陳述之內容係其子由陸返台醫療之過程,為其子所親身經歷,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為「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在客觀上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適當之意見表達或評論,乃是言論自由保護之範疇。且系爭節目民眾所表達有關可受公評之事或公開發表之意見,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故系爭節目製播此議題進行討論,均屬於合理評論及言論自由保護之範圍。系爭節目中亦針對其陳述情事,比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公布之資訊,向該CALL IN民眾交叉查證,系爭節目主持人亦在訪談中提及該民眾「後續還要再追蹤」來提醒閱聽眾應有之觀點,系爭節目內容並無民眾申訴暨來函所指「未經事實查證」及「妨害公序良俗」之虞。自稱浙江台商之父親,完整描述其子回台後之情形,且因慢性支氣管炎有過就醫記錄,以及經政府檢驗後之結果等,上開內容均為該名民眾所知悉其與其家人之親身經歷,要無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謠言。節目來賓及主持人均不斷提醒該名民眾所應遵守之相關法規,且該名民眾之子因無相關武漢肺炎症狀,且檢驗結果為弱陽性,有所謂之抗體,其他家人則均為陰性,此段內容也讓閱聽者更清楚明瞭疫情當事人之心路歷程,及父親關心兒子並且認為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公布狀況不符之情事。民眾表達有關可受公評之事或公開發表之意見,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故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及同法第3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 委員發言摘要: 在民主國家,每一個人都有「媒體近用權」,人人享有利用媒體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權利,其中包括被動且有限度的接近權,使當事人具有答辯以及更正媒體報導的權利。另外,大法官釋字364號解釋文也提到,「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在「媒體近用權」概念下,這位台商父親有權利向媒體表達他的想法。當事人陳述他本身所了解的情況,表達其親身經歷,沒有事實查證的問題。且主持人及來賓均不斷提醒這位台商父親不要透露任何個資、醫院名稱等,也沒有妨害公序良俗的問題。 會議結論: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意見表達,來賓依據他個人的經驗表達不同意見,沒有違反事實查證或妨害公序良俗之情事。 | |
(三) | 案由 | 中天新聞108年12月5日,談話節目「新聞深喉嚨」,播出「關西風暴清白坦蕩?綠政治長青樹怎不面嗆爆藍議員?」等內容,被指不符合事實,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虞。 |
說明 | 依NCC109年2月27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5510號函辦理。民眾反映,來賓李明賢議員於節目中未經證明即公開聲稱,承辦卡神楊蕙如案之檢察官遭施壓影響辦案,為對司法機關不實抹黑指控。請新聞部說明。 | |
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節目來賓所表達有關可受公評之事或公開發表之意見,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此涉及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節目製播此議題進行評論,均屬於合理評論之範圍。來賓臺北市議員李明賢於107年9月間提告楊蕙如一事,因李明賢議員以案件當事人身分談論相關案情,並明確指明訊息來源,李明賢議員亦對辦案檢察官勇於負責之態度給予肯定支持,相關論述內容皆清楚揭示必要訊息,提供閱聽人觀看時的參考觀點,並無民眾所反映之情事。 3. 有關楊蕙如案之「斷點」議題報導,業已於108年12月2日、同年月4日分別由聯合新聞網(UDN)刊載論述,此本屬可受公評之事,系爭節目始加以評論: (1)108年12月2日「網軍『黑』死外交官?法界:楊蕙如辦成『斷點』可惜了」。內容提到:「……一名司法官轉任的律師說,他觀察楊蕙如事件,可能是執政黨避免火燒到自己的黨籍政務官,所以透過網軍來操縱輿論、帶風向,將非黨籍的事務官當成替罪羔羊;檢察官決定公開的起訴範圍,僅查出楊發錢給網軍,卻沒有續查誰金援楊蕙如,好事沒有做到底。……」。 (2)108年12月4日「新聞眼/不追金流共犯 檢怕捅馬蜂窩 」。內容提及:「……一般而言,檢察官發現有犯罪嫌疑就應追查,檢察官辦案步驟通常是先調查還原事實,再研究法律適用,查辦小案卻追出大咖被告,過去案例多的是,扁案當初不也只是從國務機要費的假發票簽分偽造文書案,一路追出海角七億、包括國泰世華金庫藏錢等收賄弊案。楊蕙如被控花錢買網軍帶風向案有犯罪所得,北檢查案績效又居全國之首,辦過販夫走卒也辦過總統,論經驗、辦案資源,楊蕙如犯罪動機疑點重重卻被辦成「適可而止的斷點」,不奇怪嗎?……」、「……換句話說,即使楊蕙如不說或沒說實話,但清查相關資金來源,對目前檢警調辦案能力來說並非難事。檢察官在查到楊蕙如與另名網軍涉案證據後,所有偵查行動即踩煞車,難道害怕續查後挖出的真相捅到馬蜂窩。」 委員發言摘要: 這是談話性節目,屬於意見表達,而且,節目來賓李明賢先生,本身是該案的告發人,其言論應該有相當依據,且已表明資訊來源有所本,並將自負言責等語,本台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何況其評論內容都是可受公評之事,在製播上並沒有違反新聞倫理。所有談話性節目,邀請的來賓宜多元化,並事先提醒來賓,談論的內容要有所本,不要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為了提高評論節目的品質,可以事前和來賓溝通發言主題和重點,但是不能作內容的事前審查,以免妨害言論自由。來賓李明賢應自負言論責任,如果政府高層認為不符事實,可公開說明或駁斥,甚至追究違法責任,但這並不構成公共利益的侵害,公權力機關本來就應勇於接受批評,不能藉此追究媒體。節目最後,仍應清楚標示「來賓個人之言論,不代表本台立場」,讓觀眾明白來賓個人言論與公司立場之區隔。 會議結論: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重申保障言論自由的重要性。美國的真實惡意法則也限制以誹謗罰則去干預個人或媒體的表現自由,以避免寒蟬效應,其特點是就公務員、公眾人物、公權力行使有關的事務,人民和媒體可以嚴加批評、檢視,這樣的批評反而是符合公共利益,政府部門應謹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和目的。強化與節目來賓的溝通,善意提醒來賓談論內容要有所本。本案屬於意見表達,本台並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評論內容都是可受公評之事,製播上也沒有違反新聞倫理。 | |
(四) | 案由 | 中天新聞109年1月15日,談話節目「新聞深喉嚨」,播出「芒世代衝突!網軍帶頭霸凌韓粉,互相尊重很難?」等內容,被指內容不妥,致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4款之虞。 |
說明 | 依NCC109年3月13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7220號函辦理。請新聞部說明。 | |
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1月14日親民黨競辦發言人于美人號召各陣營發言人齊聚,呼籲支持者平復情緒,蔡英文總統競辦的阮昭雄和廖泰翔分別指出,選舉過程難免有激情,以及這次選舉造成家庭間的對立,年輕世代應該去了解、體諒父母,父母對於孩子能獨立思考,也該感到高興,盼每次選舉結束,都能讓台灣更好。節目內容就社會各界關注公益議題進行平衡論述。節目標題亦引用相關會談暨媒體報導內容,依據事實表述,論述主旨亦為鼓勵朝野與世代間都能化解仇恨,創造和諧社會的內容。 委員發言摘要: 該節目內容屬於時事議題,具有公共利益,可合理評論。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情事。 會議結論: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情事,亦無違背新聞倫理之虞。 | |
(五) | 案由 | 民國109年1月11日「2020新總統新國會開票全記錄」節目,於16時56分至17時14分許,畫面呈現總統候選人韓國瑜於高雄市得票數與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結果公告不符,涉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2項與第3項第4款規定之虞。 |
說明 | 依NCC109年3月10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6950號函及109年3月13日通傳內容決字10948007630號函辦理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等單位,「2020大選事實查核報告」。中天新聞畫面呈現總統候選人韓國瑜於高雄市得票數為63萬5216票至82萬5761票,皆高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結果公告韓國瑜之得票數61萬896票。請新聞部說明。 | |
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系爭新聞於播出時,本公司同仁監看發現票數疑有落差,並立即啟動調查,後經查明因人工核實票數時,不慎誤植數字,在確認原因後,除即刻更正鏡面票數外,業已於同一節目時段向觀眾說明原因以及表達致歉之意。本公司於系爭新聞播出同時段(播出時間:18時22分許)向觀眾說明因作業疏失造成票數錯誤情況,向候選人以及觀眾表達歉意,同時間也已完成鏡面更正票數,立即對觀眾澄清說明,提供正確資訊,並無刻意誤導民眾。系爭新聞播出作業確有短暫人為疏失,除立即更新正確資訊外,本公司新聞部亦深自檢討作業流程,加強自律審核機制,已善盡媒體平衡報導之責,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及同法第3項第4款之規定。 委員發言摘要: NCC來函是善意提醒:在競爭激烈的選情下,報票作業,要更謹慎,才不致引起不必要之爭議。事實查核中心的查核報告,調查內容很多,電視開票與中選會統計的實際票數,很多電視新聞台都有比較顯著落差,中天新聞並不是最嚴重的。本案票數誤植非蓄意所為,中天新聞在發現錯誤後已立即更正,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沒有違反新聞倫理。 會議結論: 票數誤植並非蓄意發生,而且發現錯誤後已立即更正,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沒有違反新聞倫理。在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的查核報告中,中天新聞的票數落差,雖然不是最嚴重,但未來仍應更謹慎製播選舉報票新聞。 | |
(六) | 案由 | 中天新聞台109年1月12日「0900中天新聞」節目,於9時9分許報導109年1月11日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不分區立委當選席次及名單有誤。 |
說明 | 依NCC109年3月2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948006160號函辦理。 | |
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系爭新聞於上午9時9分許報導109年親民黨立委不分區當選席次資訊,播出鏡面確有出現一張CG畫面誤植情況,此單一誤植CG畫面內容,經本公司同仁發現後,立即於同日上午9時23分後之新聞時段,已更新資訊內容播出。本公司之中天新聞台自前一日(即109年1月11日),中選會公布當選名單資訊開始,即以正確資訊呈現當選訊息,並無刻意誤導民眾。新聞播出作業確有短暫人為疏失,除立即更新正確資訊外,本公司新聞部亦深自檢討作業流程,加強自律審核機制,立即更新揭示官方資訊,已善盡媒體平衡報導之責,於製播系爭新聞並無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 委員發言摘要: NCC來函是善意提醒:在競爭激烈的選情下,當選名單的預測要更謹慎,才不致出現重大落差。CG畫面誤用不是蓄意造成,中天在發現錯誤後立即更正, 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沒有違反新聞倫理。加強內部檢討與教育訓練,提醒同仁,作業要更謹慎。 會議結論: 不是蓄意錯誤,而且發現錯誤後立即更正,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沒有違反新聞倫理。宜加強在職教育訓練,減少作業錯誤。 | |
(七) | 案由 | 談話節目「新聞深喉嚨」自律案 |
說明 |
賴芳玉委員於3/11提案。蔡委員附議。
(1)該節目迭次發生違反自律情事,該如何處理? (2)近日網路流傳主持人在來賓康寧醫院副院長尹長生面前發生不當言行之影片,是否有該情事? (3)倫理委員會曾表示主持人應注意自己言行,若有嚴重而不改善,該如何處理? | |
討論與決議 | 新聞部報告: 有關申訴內容,經調查申訴民眾偏向解讀,並非節目原意,對造成民眾觀感或誤解,新聞部仍做以下處置: (1)新聞總監直接督導節目,民眾意見改採預錄審查,來賓邀請以多元意見呈現平衡內容。 (2)責成編審就爭議內容進行必要審查。 (3)調整節目主管職務。 影片為同仁練習剪輯作業,不慎外流影片,相關人等都已約後予以口頭懲戒。新聞最高主管及編審已約談主持人,要求主持談話性節目,更應了解民眾觀感,並做出改善。 委員發言摘要: 賴委員的提案是基於善意建議,主持人在外流影片中的言論明顯不禮貌,我們不認同這樣的言行。新聞室享有「內部新聞自由」,保障新聞從業人員之專業自主;雖然主持人個人言論不符合期待,但也不宜不符比例原則地動輒予以免職,公司應加強內部管理機制,對工作同仁的言行多做專業要求。這段外流影片,使公司形象受損,可依員工工作規則,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對主持人及讓影片外流的員工,做出適當處分。公司儲存雲端的資料,在保密與存取的管控權限上,應重新檢討,以確保業務相關資料不會任意外流。節目的製作內容與方向,宜更具多元化,符合倫理委員會經常要求的製播準則與相關廣電法規。 會議結論: 影片外流造成公司形象受損,雖無涉新聞倫理,但建議依公司制定的員工工作規則,對相關人員做出適當處分。公司儲存雲端的資料,在保密與存取的管控權限上,應重新檢討,以防業務資料或個資外洩。談話節目的議題與來賓邀約,宜更多元、更謹慎,以符合公共性及新聞倫理要求。 | |
(八) | 案由 | 修改中天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
說明 |
修改並刪除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一項之「新聞部節目中心最高主管」等文字。理由:新聞部最高主管現為一人,已無節目中心最高主管職缺。修改後之條文為內容為: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至十二人;委員之人選,除本公司總經理、新聞部最高主管為委員之當然人選外,其餘之委員人選則宜聘請新聞、節目、廣告及其他專業領域之社會公益人士、公民團體及學者專家擔任,外部委員(非本集團或本公司所屬人員)之人數比例,須占全部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遴選方式及聘任名單等(包含服務單位及職稱、專長或經歷等),得由本委員會之委員推荐,本公司遴聘。 | |
討論與決議 |
會議結論: 無異議照案通過。 |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3月24日(星期二 )中午12 時00分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