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中天 中天倫理委員會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年 第四次倫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年 第四次倫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106年 9月5日(星期二) 上午 10 時10分 整
地  點:中天電視台 四樓 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委員念中 、湯委員允一(請假)、賴委員芳玉、林委員照程、
杜委員聖聰、馬委員詠睿、邱委員佳瑜(請假)、黃委員彥怡(請假)。
列    席:法務經理 蔡玟瑛、新聞部編審 薄征宇

主  席:陳主任委員 光毅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略)

三、報告事項: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律師來函,阿邦師賣假貨。
說明: 1.    中天於106年7月4日報導「阿邦師賣假 女花28萬買到高仿包」
2.    來函指稱相關影音、文字新聞均為子虛烏有之指控,中天未盡查證義務,影響其商譽。(如附件)
3.    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這則新聞,因為沒有找到當事人做平衡報導,當事人在自認權益受損下,要求新聞下架。
賴委員:這則新聞中,受害者提出三個部分的指控,包括當事人賣假包A貨款、外行人充當鑑定師、開出假的原廠證明,但是,新聞在平衡與查證的方面,不夠明確。
林委員:這支新聞畫面,使用了很多資料畫面,但是沒有標示日期,甚至沒有標明是資料畫面,警方搜索扣押和記者會的場景,容易讓人誤會這是最新的破案畫面。
新聞部:這則新聞使用了很多資料畫面,但是在第一版本出現時有部分說明未完成,修正版完成後,沒有通知新媒體捉更新版上傳,造成網路上的版本不夠明確。
杜委員:我提兩個觀點。
1.記者在寫作時,寫的太滿,內容包羅太廣,以致容易出現查證不足的破綻,這一部分應該要加強要求。
2.以FACEBOOK貼文為例,當發現錯誤時,可以重新編輯並且同步更新,新聞部和新媒,應該有這樣的機器同步設計,才不會出現更新版本卻沒有上傳到網路的情況。
蔡委員:這很明顯是查證與平衡的問題,從新聞專業與倫理的角度來看,任何投訴爆料,都應該找到另一方的當事人做平衡報導。
杜委員:平衡報導的動作,是對記者的保障,一定要落實。
蔡玟瑛:這個案子,律師來函要求下架。
陳主委:是否涉及仿冒,或者原廠有沒有提出著作權的訴訟,這一部分,由司法單位去審理,但是,這則新聞顯非最新的警方破案新聞,我們在新聞報導上,如果因為沒有善盡平衡與報導,應該要尊重當事人。
陳主委:這個案子,我們做成丝點小結論。
1.    從新聞專業倫理的角度,新聞先移除。
2.    任何新聞,務必善盡查證與平衡報導的專業。
3.    使用資料畫面,務必註明日期,以免觀眾混淆。
4.    電視新聞與新媒體要保持良好聯繫,任何更新,都必須通知更新上傳。

(二) 案由: 律師來函,「愛情騙子!謊稱高富帥跨海詐陸年輕女子」新聞涉犯誹謗及肖像權侵害。
說明:

1.標題使當事人遭誤認為詐騙集團成員,名譽受極大損害。
來函要求於5日內向前揭法律事務所洽談賠償和解事宜。
2.請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陳主委:從剛才的新聞影帶中,沒有仔細看的話,根本看不出來爭議點,但是,當事人覺得照片被冒用,已經是受害人,新聞引用時沒有清楚標示,所以認為權益受損。請各位委員提出看法。
新聞部:這則新聞在產製時,沒有找到當事人,也沒有馬賽克,律師函來函表示,當事人認為對社會大眾造成混肴。
杜委員:整篇新聞在文字敘述上是沒有問題的,解釋說明了這種利用高富帥照片,詐騙對岸女子,但是,對畫面的處理,可能要提醒一下攝影記者,不僅放大的照片要馬賽克,網頁上的照片,也要馬賽克,才能保護被盜用照片者。
賴委員:當事人律師來函,提出誹謗與肖像權的主張,有幾個角度可以研究一下。
1.從個資法來看,當事人的照片是從公開的網頁截取的,已屬公開的資料,不在保護範圍。
2.從著作權法來看,新聞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
3.從刑法誹謗來,這則報導在探討兩岸感情詐騙問題,對新聞當事人沒有誹謗惡意。
4.從個人肖像的人格權來說,當事人是不是因為這樣而有受損,須有損害的舉證,而中天新聞也並沒有因此這則新聞而有利益可言。
5.但是,我們不從法律的爭議來看待這個新聞,必須回到新聞專業自律、新聞倫理的角度,檢討論我們在處理這則新聞時,有沒有違反新聞倫理。
蔡委員:從倫理的角度檢視,在沒有找到被冒用照片的當事人時,在引用照片時應該加以保護,或者標示出該照片是被盜用者,這樣才能避免引起觀眾誤會。
賴委員:整則新聞的所有照片都加了馬賽克,卻漏掉網頁上這一張,有可能是攝影同仁疏忽所致。
杜委員:如果這則新聞有爭議,建議先下架。
蔡玟瑛:我補充說明一下,日前我們舉辦教育訓練課,邀請律師演講,他舉出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634號判決,新聞報導的價值,會隨時間經過而遞減,當事人隱私亦應獲得彼消此長的保障。而衛星公會也曾經對有爭議案件的處理方式做過討論,基於新聞價值的遞減,對有爭議的案件,就先下架,目前包括東森、三立都這樣處理。
馬委員:如果確認新聞的查證或產製不完備,或者害到無辜者,應該立刻下架,如果新聞當事人本身就是前科累累,在新聞專業倫理的處理上也沒有問題,當事人卻只以提告做為手段要求新聞下架,當然可以不用理會。
陳主委:從新聞自律的觀點,如果在查證上不完整,當新聞造成無辜者受到權益傷害,我們還是應該先把新聞從電視和網路上移除。
馬委員:今天這兩個案子,都是新聞產製過程中,在查證、平衡與客觀報導的新聞專業倫理上出現的瑕疵,法務應該舉辦教育訓練,讓現有尤其是新進同仁,多注意。
陳主委:本案我們做成幾個小結論:
1.從新聞專業與倫理自律的角度,新聞先下架。
2.請法務安排教育訓練。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

民國106年 9月5日(星期二) 上午 11 時30分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