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一次倫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108年1月17日(星期四) 上午 11 時00分 整
地 點:中天電視台四樓小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委員念中、湯委員允一、賴委員芳玉、杜委員聖聰
林委員照程、潘委員祖蔭、謝委員建文、
邱委員佳瑜(請假,由副總經理代理)
列 席:行管處協理崔良棻、新聞部佟佑妤、法務副理鄭淑芳
新聞部薄征宇
主 席:陳主任委員 光毅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法定開會人數,主席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1.中天電視觀眾客服申訴案件處理情況。
2.中天電視2019年教育訓練規畫課程。
四、討論事項:
(一) | 案由: | 花蓮駐地記者涉花蓮縣府採購案處理情形。 |
說明: | 1. 依NCC107.12.28通傳內容決字第10748037600號函辦理。
2. 請人資行管處、新聞部說明調查處理情形。 |
|
討論與說明: | 行管處:關於本公司花蓮兩位記者的案件,我們依據中天人評會
的規定,邀集相關人評委員,分別於12月21日和12 月26日先後召開兩次人評會,就該案件進行調查。 一、兩位記者都坦承以個人名義承接該標案。 二、兩位記者都是本公司聘僱的員工,但是他們的行為,違反了本公司的員工聘僱合約約定,違反員工工作守則,也違反了中天電視專業倫理規範。 三、這兩位記者在接受調查後,其中一人主動請辭,另一位在公司召開人評會,依會議討論結果送請核處,最後予以免職。 四、整個查處作業,完全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新聞部:關於花蓮駐地的案件,做幾點說明: 一、當事人違反中天專業倫理規範 相關訊息曝光後,新聞部即由副總經理組成的專案 小組啟動內部行政調查作業,經當事人確認屬實 後,依違反「中天專業倫理規範: 貳、基本倫理價 值-第四項:專業操守暨利益迴避」相關規範,移請 公司「人評會」,根據「員工獎懲管理辦法」進行後 續人事行政懲處作業。 二、採購案並未影響中天新聞 (一)經相關調查作業暨當事人陳述內容了解,同時比 對作業期間新聞,並未發現報導內容受到影響。 (二)檢視地方新聞作業流程,最後撰稿和剪輯作業,仍由台北同仁負責, 並經區域中心、採訪中心主管和編審機制管控,已發揮內部自律機制。 三、重申新聞專業倫理規範 事件當下,中天新聞台除即刻向內部同仁重申,同仁應嚴守新聞倫理規範和自律的態度;同時面對各界和媒體詢問,我們表達相同嚴守「新聞倫理規範和自律」的堅定立場,以及依勞動基準法和人事相關法規處理的堅決態度,以正視聽。 四、對於花蓮地區新聞採訪製播,新聞部已做好妥善規劃 (一)重大新聞事件: 暫由台北派員或由台東記者協同採訪。 (二)一般新聞事件: 短期計畫接洽地方新聞台洽談合作模式。 (三)長期規劃: 為保障花東地區民眾的權利,已積極尋覓適當人選遞補,確保花東新聞採訪品質。 (四)雖然調查並無發現損及新聞專業,針對現有新聞採訪製播,除依既有標準作業流程和新聞自律機制管控,請地方主管、編輯、編審人員加強審閱。 陳主委:請各位委員就本案提出看法。 動部相關部門單位,有沒有認為不合法?在處理的程序 上,是不是確認都合乎法律程序? 行管處:因為涉及到公司聲譽和勞工權益,整個處理過程,我們非常謹慎,確保每個環節都要調查清楚,也都合乎程序。目前,勞工主管單位並沒有認為我們的核處有問題。 杜委員:這兩個職缺開缺後,花蓮地區的新聞採訪,不怕小新聞發生,但是就怕大新聞事件,而這次事件,各電視台的記者幾乎都捲入了,為了補實花蓮地區的人力,建議可以從地方新聞台或者盤點一下花蓮在地的公民記者,挑選質優的人力遞補。 蔡委員:我提出兩個看法。 一、這兩位記者,很明顯已經違反媒體記者的專業倫理規範,如果他要做,也應該先向公司報備。 二、現在很多政府公部門,以為只要把媒體餵飽就不會囉嗦,甚至出現讓記者去承接某些標案或者專案,當然,以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天至少沒有傳出有其他記者有這種情況,而這個,涉及到媒體員工的新 聞專業倫理規範,我們必須要嚴格要求。 湯委員:在整個媒體產業發展的過程中,早期,記者會被人稱為 乞丐,要吃要拿的,而現在,已經不是當年的媒體生態, 但是,現在的政經環境,反而變成公部門或者各業主主 動向記者示好,甚至提供業務承包,如果,媒體記者也 必須承擔業務,那麼如何建立好的佣金制度,是必要的。 杜委員:一般來說,業務和新聞採訪,應該是各自獨立的,才不會有所衝突。但是,地方記者的生態的確比較特殊,當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廠商釋出善意,希望地方記者承包專案時,公司如何建立好的回報流程,讓記者清楚了解該如何面對這種問題,我想是必要的。 林委員:我以基金會的情況,提出作法供大家參考。 天使心基金會,對於金流業務,訂有統一的管理辦法,各縣市地方分會單位,都會有各種不同的募款壓力,但是,我們訂出規定,讓地方單位,將有些責任訂出免除接觸的規定,把他們可能面臨的責任或者壓力,推回基金會總部,這樣,就能免除私相授受的情況。 陳主委:我提出我的看法。 首先,我要強調,這是媒體人專業倫理的問題,這在我們製訂的中天專業倫理規範中特別提到,記者本身必須有利益迴避的原則,該處罰就處罰,對於公司這樣的核處結果,我表示支持。但是,整個調查或核處,一定要有標準流程。 賴委員:這個案子,有幾個問題必須先確認。 一、這是花蓮縣政府的採購案,在招標時應該會先公告, 公司沒有先發現這個限制性標案嗎? 二、他們是以「中天記者某某某」接案,或以「某某某」 的名義接案? 新聞部:關於花蓮記者這個案子,再做幾點說明: 一、中天各駐地記者沒有業務的壓力。 二、花蓮這兩位記者是以個人名義私接政府採購案,並且沒有向公司任何一位長官回報。而且這是一個限制性招標,而且化整為零,都是小額標案,才沒有被注意到。 賴委員:這個案子涉及到兩個層面,就是商業上競業禁止和媒體 中立的問題。如果公司很明確規定採訪記者不能介入商 業行為,所有的政府採購案必須由公司的業務部門負 責,那麼花蓮記者的行為,的確違反規定,這是公司的 內部管理問題。另外一部分就是「媒體中立」的問題, 媒體是公器,如果記者承接政府標案,就會模糊了媒體 報導的分際,這就是媒體專業倫理的範圍,也是我們倫 理委員會必須關注的焦點。 從花蓮縣政府這個案子來看,目前公部門和媒體的互動關係愈來愈緊密,政府部門在執行媒體宣傳專案或者其他相關業務時,如何與媒體的公司或者記者個人,訂出一個明確的分際,也是公部門應該要思考的,而這一部分,建議由公司向衛星電視同業公會提出反映,再由衛星公會向公部門提出要求,建立明確的制度,避免類似的情況再度發生而影響媒體聲譽。 潘委員:花蓮這個案子很特殊,有三點我必須強調。 中天員工的工作規範中很明確。 二、記者身分卻做商業採購,違反媒體專業倫理,記者 和業務,必須做適當切割。 三、中天只有這兩位記者涉入,未來也不會有任何記者 介入業務的工作,基於記者採訪的媒體專業,凡是涉及金錢的業務,都不會讓記者直接去面對。我會再次通告所有員工,明令記者不得介入業務的承接。 陳主委:對於本案,我們做成幾個結論。 一、尊重公司的調查與核處,花蓮記者私下承接政府標案的商業行為,的確違反了中天的專業倫理規範。 二、請公司重申,採訪記者不得承接商業性業務的工作規範,並且必須嚴守媒體專業倫理規範。 三、政府部門與媒體互動愈趨頻繁,在政府採購案件的分際上,請轉達衛星電視同業公會,請其向公部門提出建立明確規範,不要再發生記者私接業務而影響媒體公器信譽的情事。 四、花蓮駐地人力,請依新聞需求因應調整,對於地方記者的管理,建議研擬防弊措施。 |
四、臨時動議:
(一)韓國瑜新聞的比例是否偏高?(賴委員提議)
新聞部:中天新聞是以公眾利益的角度和媒體監督職責,緊扣民眾熱議時事,
探討有關公益的各類議題優質報導內容。也由於韓國瑜先生從參選開
始,就主打民生經濟超越黨派政治色彩的議題,除獲得多數國人支
持,也引起多個縣市新首長的認同與仿效,希望以創造地方經濟條件
發展,帶動民眾生活水平提升。而其在各媒介平台聲量也高居不下,
為了解韓國瑜先生相關施政理念對台灣整體社會的影響與發展,我們
做了韓市長全方位且較深入的追蹤與報導,包括韓國瑜市長施政理
念、國際其他城市成功經驗的比較與分析、民眾對韓市長施政理念的
評價,希望藉由完整深入的內容,提供閱聽眾更優質深度且全面的資
訊。未來我們也將善盡媒體監督職責,持續檢視其施政理念和成績,
並期待能藉由相關報導,繼續為民眾監督韓市長的政策執行成果,來
促進台灣民生經濟的正向發展。
賴委員:韓國瑜的新聞熱度,的確是很多人關心的,但是建議新聞台能更聚焦
在施政政策,從新聞多元化的角度,做好新聞比例的調配。
杜委員:選舉已經結束,建議新聞部可以截取選後這一段期間的某個區間,例
如12月25日到1月25日,就全頻收視、各式各樣的多元新聞,與
排播的韓國瑜新聞,做收視率的分析,了解觀眾對韓國瑜相關新聞的
關心程度,或者,利用網路聲量的觀察比較,找出中天的韓國瑜新聞
在網路聲量的正向評價和負向評價。建議採取量化的方式,有效的調整
新聞製播的方向。
潘委員:我說明一下,新聞的選材製播,不是全為了收視率,而是考量到新聞的
重要性與多元化。
陳主委:本案決議:請新聞部依新聞專業做新聞的選材製播,做好韓國瑜新聞的
比例調配。
(二)邱議瑩的案子被NCC裁罰,新聞部的作法如何?(湯委員提議)
新聞部:公司會依法提出訴願,打行政訴訟。
湯委員:從傳播新聞學來看,媒體報導的新聞,沒有所謂的「假新聞」,因為媒
體都是從接收到新聞訊息,經過採訪、查證及編輯後才完成製播而成為
一條新聞,但是,新聞訊息因為是來自各地,不論是口語或者網路,或
者來自海內外,就會有可能出現所謂的「假訊息」,因為,媒體必須對
新聞訊息加以查證,才能建立新聞的品質。
陳主委:本案決議:委員們都尊重公司的決定,但是日後新聞製播必須加強新
聞查證。
(三)新聞談話節目,因違反兒少法被核處,應加強編審。(賴委員提議)
賴委員:中天電視,在過去三年都沒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被
NCC裁罰紀錄,這次卻因為談話節目而被裁處,談話節目製作團隊
應該加強新聞節目製播的專業倫理和法規的教育訓練,不管是節目主
持人或者邀請的來賓,都要就談話內容主題,所涉及的相關法規與專
業倫理,做事先的溝通,如果是預錄的談話節目,更加強編審。
湯委員:三年來保持無裁罰紀錄,但是,可能因為人員流動、新進人員不熟悉
作業規範,或者製播規範的螺絲時間久了發生鬆散,所以,要經常性
的進行教育訓練。
新聞部:已安排教育訓練課程,爾後對涉及兒少、家暴、性侵等不得洩漏個資的
新聞,不論是談話節目或者新聞製播,都會更加強編審。
陳主委:本案決議:所有同仁,對於新聞製播的相關法律規定,應該熟悉規定
而且落實執行,不可以再犯,也要加強教育訓練,對談話節目的主持
人或者來賓應先行溝通可能涉及的法律規定,以免因為核處記錄而影
響換照或評鑑事宜。
五、散會: 民國108年 1月17日(星期四) 中午12 時30 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