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中天 中天倫理委員會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四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紀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四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紀錄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四次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108年5月30日(星期四) 下午 14 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4 樓  中天電視 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委員念中、湯委員允一、杜委員聖聰、賴委員芳玉、
潘委員祖蔭、邱委員佳瑜(彭武祥副總代理)、彭委員愛佳。

     林委員照程(請假)

列    席:助理總監謝建文、編審薄征宇、法務副理鄭淑芳、客服梁碧洳

主  席:陳主任委員 光毅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略

三、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聘彭愛佳女士,從108年4月1日起擔任新聞部代理總監,

為新聞部最高主管,依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由她接任倫理委員會

之當然委員職務,原任謝建文委員解任。

    (二)說明近來收到的裁處書,包括:

    1.貓熊案,NCC決議要求中天應確實改進,善盡理性詮釋責任。

    2.新加坡百美超商案, 108年5月1日NCC裁處書裁罰新台幣60萬元。

    3.鳳凰雲案, 108年5月9日NCC裁處書裁罰新台幣40萬元。

    4.大政治大爆卦柚子案, 108年5月9日NCC裁處書裁罰新台幣100萬元。

    5.改善事項/補實最高主管及人力、獨立審查人等。

    (三)提報最新客服案件統計及說明,如附件,重要申訴案件已被列入議程。

四、討論事項:

(一) 案由: 修訂中天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說明: 1.  增列委員人數,總人數修改為9-13人。

2.請參照對照表。(黃色標籤01)

討論與說明: 倫委會執祕:

這次章程修改內容,如對照表,主要有幾個,包括:

一、倫理委員會現有委員9人,其中外部委員6人,包括NCC指定之婦幼性平專家、公益團體代表各1人,傳播媒體新聞專業學者 4人。而為因應數位匯流時代與新聞多元趨勢,本公司擬增加媒體專業之委員人數,強化倫理自律,所以要修改中天電視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將委員人數從現在的5~9人修改為9~13人。

二、另外,由於近來新聞性政論談話節目時段的比例增加,其影響性也愈來愈重要,所以,建議把新聞部節目中心的最高主管,也納入委員的當然人選之一。

三、明確定義「外部委員」為非本集團或中天的所屬人員。

四、依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委員們可以建議新委員名單,再由本公司洽詢聘任。

陳主委:

就本議題,請各位委員提出看法,如果大家對於修改組織章程的部分都沒有意見,就鼓掌通過。

陳主委:

至於新委員名單,也請各位提出建議。(討論內容,略)

陳主委:

就本案,我們做成兩個小結論:

一、通過中天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修正案,請依規定提報中天董事會核定。

二、新委員的建議人選,為尊重現任委員的人選建議以及尊重被建議者的願任意見,僅列示以下人選(保留校名與人名),請中天電視參考、遴選、洽詢、聘任,建議名單包括OO大學吳教授、OO大學周教授、OO大學葉教授、OO大學劉教授、OO大學黃教授、OO大學胡教授、OO大學連教授、OO大學張教授,他們都是具備傳播媒體新聞專業的學者專家。

(二) 案由 新聞性政論節目相關之議題。
  說明 1.關西機場案,NCC要求訂定「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依NCC108年4月29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164230號函、108年4月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47460號函。

2.談話節目,被觀眾申訴查證不實與妨害善良風俗,包括:

(1)「大政治大爆卦,「百姓顧溫飽錯了嗎?DPP寧餓死」

依NCC108年5月14日通傳內容決字10848014860號函。

(2)大政治大爆卦,「公然誹謗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再次散播早已被駁斥的鳳梨價格崩盤謠言」等事。依NCC108年5月7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48014170號函、NCC108年4月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47960號函。

(3)中天在3/28龍捲風節目中罵NCC官員廢物.走狗.三字經。依NCC108年4月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5977。

(4) 觀眾申訴108.5.11「大政治大爆卦」節目有關「議長」及「陳前市長處理氣爆」內容未經查證。依NCC108年5月11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47770號函。

3.請中天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關於「關西機場」這個案子,新聞部說明如下:

一、 發現誤植,立即移除。

就民眾針對系爭新聞內容之申訴一事,經查,本公司於本年3月27日播出系爭新聞後,發現有所誤植,已立刻移除上述誤植之內容,且就後續相關之報導,業已明確述明本年3月27日遭NCC核處之案件,實為鳳凰雲、外交部盯場等兩案,就來函所指情事,實屬本公司一時之誤植,且已即做移除,實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第27條第2項及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規定。

二、依規定立刻更正新聞。

就上述一時誤植之內容,本公司除已於自行發現後即刻進行調整外,再者,本公司於本年4月10日接獲NCC函轉民眾之反映意見後,亦復於同年4月13日19時57分許,在同一時段播出更正聲明:「中天新聞更正聲明「關西機場案NCC未裁罰」,而業依衛廣法第44條之規定期間內進行更正。

三、NCC來函,要求中天新聞應製定「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說明如下:

新聞性政論談話節目,來賓個人的發言內容,屬於言論自由,不在規範的範圍,但是,不管是節目主持人或者邀請的來賓,節目製作單位都有依照倫理委員會上次的建議,就該節談話內容主題,所涉及的相關法規與專業倫理,與來賓做事先的溝通,希望能以事實根據為評論基礎,而對於預錄的談話節目,加強編審。而對於NCC要求我們製定「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我們在參考衛星公會的自律規範以及本公司的中天專業倫理規範之下,將朝這幾個方向去研擬訂出準則。

1、節目之製播,以忠於事件真實性為原則。

2、包容社會各種意見,不可預設立場。

3、選舉活動期間之節目,宜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4、針對所有消息來源,注意查證,避免單一來源,涉及公共事務及涉外事件時,宜至政府澄清專區查證。

5、涉及政治敏感話題或者人民陳情案件,宜審慎查證,避免遭不當誤導。

6、各類民調的發布、引用及評論等,其內容及程序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民調資料發佈者,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7、發表評論,不受任何勢力左右。

8、避免涉入任何黨派抗爭活動,如聯署、抗議、示威遊行。

9、關於消費、買賣、醫療、爭訟等糾紛,注意兩造陳述。

10、報導中宜交代消息來源。若須隱匿消息來源,宜注意其透露消息之動機正當性,兼顧新聞真實與保密原則。

除了這個製播準則,我們也研擬是不是要求來賓簽署「節目來賓自律規範」,請其充分了解相關法規,發表評論談話時以事實為基礎,文責自負,並且尊重各種多元、性別、族群、宗教文化。以求更落實新聞與節目製播時的查證。

另外,關於新聞事實查證製播規範,我們在最近的教育訓練課程中,例如「新聞查證與採寫製播」,以及最近5月21日的「後真相時代與假新聞/如何展現新聞媒體報導專業」教育訓練課,都針對新聞查證部分,提醒新聞部同仁。

 

關於「大政治大爆卦,百姓顧溫飽錯了嗎」?說明如下:

一、此為節目中以關乎公眾利益角度,探討有關政黨政治偏向只重視意識形態而導致忽略民生議題的各方意見陳述內容,節目標題呈現並未對論述議題做出論斷,而是以關乎民眾公共利益角度,提供不同思維,由觀眾自我評斷。

二、檢視民眾所陳內容,「賴清德跟陳菊還是市長的時候,它們也都告訴大家,歡迎中國大陸觀光客來,也希望把產品賣到中國大陸……. 」、「宜蘭縣長後來已經怨聲載道,農舍的問題,一大堆的問題你解決不了,結果碰了一下你變成農委會主委」。上述相關訊息皆依據事實查證所陳,請參閱下列說明:

1.  前行政院長賴清德說法:

2016年4月9日ETTODAY 刊登「賴清德市長: 陸客到台南也歡迎,且會保障陸客安全」。

https://reurl.cc/ljQXY

2016年09月17日賴清德市長接受謝龍介議員質詢時, 賴清德答覆說,「他曾經多次公開表態,歡迎大陸觀光客前來台南市旅遊」

2.  總統府祕書長陳菊說法 : 2016年6月和8月陳菊市長公開接受訪問時說出「 高雄市一直積極和中國大陸交流,採公開、友善態度,希望兩岸可跨越極限,伸出友善溫暖的手,歡迎中國大陸城市的人都到高雄。」

https://reurl.cc/qjV3N  陳菊稱,高雄市一直積極和中國大陸交流….,歡迎中國大陸城市的人都到高雄。

TVBS新聞台:  https://reurl.cc/kjOQn         陸客銳減! 陳菊:陸若首肯願帶團去交流

3.  林聰賢說法:2017年02月04日官方媒體中央社(CAN)報導: 「被指落跑縣長 林聰賢:服務力量的延伸」

2017年02月04日風傳媒報導: 「林聰賢於縣長任內處理農舍與農地等問題時,曾引起爭議,接任農委會主委引起不滿農民批評。」

https://reurl.cc/5yvEz

2018年12月01日官方媒體中央社(CAN)報導: 「農委會主委林聰賢請辭獲准,曾是政治明星的林聰賢力拚拓展外銷、農藥減量、農業保險等政策,但農舍、北農問題都凸顯執政包袱重,菜價又波動,專業力受疑,成為壓倒大樹的最後一根稻草。」

https://reurl.cc/NmQLp

三、另外,經檢視4月2日「大政治大爆卦」節目內容,當天節目談論上述政治人物皆身居廟堂,其施政作為亦皆關乎公眾利益,但其過往發言與行為態度,所引發民眾和諸多媒體論述風波的公眾議題,皆為可受公評之事;且節目中出現的標題“ DPP寧餓死人民也要搞意識形態?“,亦為對民眾(darkholy)在4月1日在PPT社群網路中討論政府官員不當發言所表達之意見,節目提供民眾意見觀點,真實呈現所述,同時也加註問號(?),並無論斷。「大政治 大爆卦」和中天新聞所有節目的宗旨,都是站在為民喉舌、監督時政的媒體職責,服務觀眾。節目除提供各界意見領袖針對時事議題的多面向意見和看法,閱聽人也可藉此看到新聞中立報導以外的社會多元聲音與意見,忠實反映民意,為民發聲。

 

關於「大政治大爆卦,公然誹謗陳吉仲」。說明如下:

一、系爭節目主持人當天係周玉琴,非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內容中所提及之平秀琳。

二、系爭節目對具體事件之意見表達,屬於合理評論之範圍:

(一)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又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至於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並非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評論人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該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為斷。又311條免罰事由之前提,須「以善意發表言論」, 然對人主觀之評論意見,除了正面之評價外,負面的評價亦所在多有,對被評論人而言,如認為該負面的評價使其名譽受損,自難認為評論之人係善意發表言論,故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判斷之依據。如評論人係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係非善意發表言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如附件一所示)。

(二)又刑法第311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公眾人物,則因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在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66號刑事判決參照;如附件二所示)。

(三)綜合上述解釋意旨,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至於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應斟酌評論人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該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而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如評論人係對被評論人之言行,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係非善意發表言論,倘涉及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尤其是屬於言論自由中具有較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

三、針對系爭節目涉嫌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本公司說明分述如下:

(一)有關時事評論人針對系爭節目內容評論時使用不當詞彙,   乃是個人情緒表達,不代表本公司立場。對於時事評論人評論之用詞,每位閱聽人觀看感受不同,將會特別提醒時事評論人注意言語表達,以免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二)另系爭節目主題針對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談豬瘟,討論之重點係應變中心指揮官陳吉仲於108年3月27日對人尚在大陸訪問的高雄市長韓國瑜喊話,說「若台灣爆發非洲豬瘟,產值1年絕對超過2000億元,比韓談成的50億元訂單大了40倍,期望韓國瑜能帶回更多大陸非洲豬瘟正確資訊,會對防疫有更正面的幫助」等語。查,台灣身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之會員,以CHINESE TAIPEI(中華台北)名義加入OIE會員,相關會員國資訊可於https://reurl.cc/NmQLp 網址查詢。有關非洲豬瘟最新訊息,OIE官網雙周均會公布最新疫情,台灣身為OIE會員,理當可獲得OIE通報,作為豬瘟防疫重要資訊,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卻推託要求非疫情專業之地方民選官員取得資訊,實為本末倒置,企圖隱瞞國人,此點亦為系爭節目來賓所質疑討論可受公評之述。針對「非洲豬瘟疫情」OIE官網亦設有專區,所有相關疫情資訊都清楚通報揭示,主管事業機關更難推其責。於OIE網站,有關非洲豬瘟資訊網址如後:http://bit.ly/2Rj8K4F ,此點也請閱聽大眾能多做了解,避免被錯誤資訊誤導。

(三)揭諸上開說明及前開判決意旨,系爭節目討論內容係極為重要之非洲豬瘟疫情,系爭節目來賓所表達有關可受公評之事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此涉及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且陳吉仲一言一行均屬可受公評事,故系爭節目製播此議題進行評論,要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

(四)再查,有關今年3月份鳳梨價格走低係事實,並非旨揭來函民眾陳情所稱係謠言。有關鳳梨價格低落訊息,係依據嘉義產地億鑫果菜運銷合作社負責人簡源松3月16日接受採訪,表示因暖冬鳳梨產季提前,但也還沒到盛產,近日產地收購價僅剩1 台斤5、3、1元,相關訊息真實反映產地鳳梨農實際狀況,且國內各大媒體亦針對鳳梨價跌訊息採訪農民,清楚揭示今年鳳梨價跌實際狀況,相關報導檢附如後:

(1) ETTODAY  3月18日億鑫果菜運銷合作社負責人簡源松表示,鳳梨產地的收購價崩跌,依上、中、下果區分,每台斤分別只能賣到5、3、1元。(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401723 )。

(2) 台視新聞3月16日「鳳梨價格直直落,農民憂心忡忡……每台斤上品5元,中品3元,下品1元」(https://www.youtube.com/watch? V=RZykYBMA-ic;如附件四所示)。

(3) 民視新3月18日「嘉義鳳梨爆一斤1元?」(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19318U03M1 )。特別是民視新聞也在上述報導中,訪問果農拿出之合作社收購單,清楚顯示收購價格「上、中、下品,一斤只有5塊、3塊、1塊」,並非旨揭來函所稱係謠言。

(五)而農委會主委陳吉仲面對媒體仍否認有上述低價狀況,但於108年3月18日陳吉仲主委趕赴嘉義產地對農民說明,針對次級品已啟動加工補助,輔導業者以每公斤8元向農民收購,要求大盤商每台斤收購價不得低於4.8元。且為因應4、5月鳳梨即將大量產出,已找來食品加工業者、茶飲業者,直接媒合需求端及供應端,以利鳳梨販售。至於外銷目前每台斤超過25元,目前已出口1萬1108公噸,為往年將近3倍之多,透過外銷與次級品去化加工,應可有效拉抬市場價格云云。

(六)上述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之處理作法,顯見農委會正緊急進行操作,就是為了挽救鳳梨市場價格確實有走低狀況,農民也非常擔心果賤傷農,洵屬事實,彰彰甚明。為此本公司記者也多次實際走訪產地,探詢果農生計現實狀況,深入聽取果農心聲,秉持與民眾同理心,追求事實真相、針砭時事,努力為民眾產製更優質之節目內容,端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規定。

四、我們強調,這個節目並沒有民眾反映妨害公序良俗、捏造謠言污衊政府等內容。

 

關於「3月28罵NCC官員廢物.走狗.三字經」,說明如下:

一、經檢視所述時段當天播出狀況,並非來函指稱情事,審視相關新聞內容是根據時事評論家謝寒冰先生,針對NCC不當處罰電視台行政裁量,因攸關損及新聞自由與公共利益的可受公評議題,反應社會輿論和個人評論意見,新聞內容依據所述內容反應真實陳述。

二、相關時事評論家陳述內容,新聞節目亦都做了必要保護處理,並無出現三字經等不雅字句。

三、中天新聞內容皆經各級守門機制過濾,符合普級播出標準。

關於「大政治大爆卦」節目有關「議長」及「陳前市長處理氣爆」,新聞部針對四個問題,做出Q&A說明:

Q1: 節目有關討論”高雄市前議長暨現任議員康裕成擬於質詢韓市長時向其砸派,但因提前曝光而作罷。”

A1: 相關議題內容是探討”國民黨立委許淑華透露訊息,高雄市議員康裕成擬於質詢韓市長時向其砸派,但因提前曝光而作罷。而康裕成議員要求許淑華2天內道歉,否則將民刑事告訴;對此,許淑華表示,「沒得逞不代表沒預謀」,敢發言就是有所本,要提告請自便。

鳳山警分局5月13日也發聲明指稱,有情資顯示有議員要面見市長,恐有維安問題,因此要加強對維安勤務。明中更清楚指出,雖不瞭解議員所持紙袋內裝什麼,但確定有看到她在議會市長休息室前駐足,所幸韓市長另有行程,未與議員照面,才無任何情事發生。(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09493   )

由於砸派事件雙方各執一詞,引發各界熱烈討論公共議題,節目來賓發言評論就雙方爭議可受公評議題討論,製作單位亦完整呈現雙方說法,平衡呈現各方意見論述,節目已作必要之公正平衡處理原則。

Q2: 節目有關討論”康議員批評韓市長備詢時看小抄,但卻讓陳菊前市長備詢時雞同鴨講。”

A2: 節目中已忠實呈現陳菊市長當時議會質詢相關片段佐證,並由依據影片呈現事實作各方意見評論,相關影片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PWshehcZaI  附註說明: 4分48秒-4分58秒(麗娜)+9分32秒(上三秒字 陳菊講1分半不回答) –10分23秒

Q3: 節目有關討論”時任議長許崑源於議會現場當面批評陳前市長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答覆是否於氣爆當夜前往按摩,而同黨議員卻對此事不追究。”

A3: 相關資料佐參 2014年9月30日許議長批評陳菊市長拒絕答覆劉德林議員質詢”陳菊市長有關氣爆前有無找按摩師”議題的影音片段,做對民選官員可受公評之公眾利益議題探討。

相關佐證影片資料如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uOWLUEGefQ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N94ENCvob4

Q4: 節目有關”挺菊議員之所以會以兩套標準方式質詢,係因這些人皆為陳前市長一路提攜栽培之愛將。”

A4.1: 節目探討上述議題,皆經查證且關乎公益可受公評議題,相關事實查證呈現如下:

(1).時任陳菊機要相關職務整理說明如下:

高閔琳議員 曾任陳菊競選新媒體負責人

李柏毅議員 曾任陳菊市長辦公室

邱俊憲議員 曾任李昆澤(陳菊外甥)輔選大將

簡煥宗議員 曾任陳菊任勞委會機要

康裕成議員 曾任前高雄市議長

何權峰議員 曾任陳菊市長秘書

(2).陳菊幫上述議員站台支持助選畫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bJwBirc1oo (高閔琳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IEJ18M7nO0 (李柏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jsGS2MIiYI  邱俊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34322  (簡煥宗)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rsF7Orw_ro  (康裕成)

https://www.storm.mg/localarticle/540007    (何權峰)

2.有關議員質詢兩套標準資料查證如下,並真實呈現影片中,其中簡煥宗質詢陳菊與質詢韓國瑜差別如下:

(1)簡煥宗質詢時陳菊全程坐著,只有兩次答詢時才需要站起來,總長約12分鐘,絕不會要求陳菊在簡煥中問問題時也得站著不動。(影片4分鐘~11分鐘處;影片24分鐘~29分鐘處)

(2)陳菊答覆時,簡煥宗全程如聽訓般雙手交叉自然垂於胸前,表情嚴肅,不時點頭稱是,絕不中途插話、搶話。(影片4分鐘~11分鐘處;影片24分鐘~29分鐘處)

(3)過於細節的市政問題直接請副市長或是局處長回答,絕不勞煩陳菊。(影片29分鐘~32分鐘處;影片33分鐘~34分鐘處;影片43分鐘處~45分鐘處)

(4)陳菊或市府官員答詢完畢後,簡煥宗必定補上一句「謝謝市長」或「謝謝局長」。簡煥宗質詢陳菊影片:https://youtu.be/qhx3Rf3llXU

以上這些說明,都只是強調,所有的事實都是有所依據,並不是像觀眾申訴內容所言未經查證或者無所位據。一般民眾,以其個人理解程度,或者個人的認知與解讀,就認為查證不實。

陳主委:

請各位委員就本案提出看法。

杜委員:

從新聞專業的角度來看,不論是新聞或者評論,形式上正反兩者俱陳,回歸到標準的SOP作業準則,我想應該是不會出錯的,過去,也許會在新聞或者評論中,採取一個正一個反的兩條新聞操作模式,或者兩方各自論述的情況,但是,現在的媒體狀況,很容易掉進去陷阱,為了反駁某一方,而只做另一方的觀點或者評論,沒有同時兩者並陳,我想,形式上正反兩者俱陳是不可切割的。

蔡委員:

初步看起來,每個案子都有對查證與事實的部分經過一些調查。不過,對於讓來賓簽署自律規範這一部分,我認為大家要再審酌一下,畢竟,來賓有其言論自由,而規範的內容也有待討論。

杜委員:

「來賓」的定義,可能也要再確認一下,到公司攝影棚內的算來賓?戶外現場的參加評論的人算不算來賓?現場受訪的民眾算不算?

彭副總:

依據新聞部的說明,我們的節目來賓評論是有所根據,並非毫無查證或者沒有事實根據,但是,某些來賓的評論觀點,也許不完全符合所有觀眾的看法,但是,評論本來就是來賓個人觀點, 我們無法去干涉來賓的言論自由。

至於事實查證的部分,其實應該說,不是每一件事都可以那麼精準的得到查證與說明。例如,蔡英文總統有一次接受媒體專訪,談到2025非核家園,舉例Gogoro兩個大電池,可維持一個家庭至少5到6天用電量。結果,蔡總統就被科技公司的人吐槽了,還被這家科技公司老板懷疑蔡總統是不是在騙人?或者蔡總統被幕僚騙了?像這樣的言論,在第一時間,蔡總統算不算查證不實?新聞媒體在第一時間報導或評論,算不算查證不實?蔡總統強調電池的強力省電概念,我想大家不會懷疑,但是,如果觀眾硬是要去挑剔蔡總統說錯、製造假新聞,可能就是故意找碴,我相信,現在有部分觀眾,對不符合自己政治觀點的評論,就都認為是新聞媒體或者某個名嘴查證不實。

杜委員:

我們回到新聞製播可編審的專業層面,對於預錄型的談話節目,如果來賓的談話情緒過於激動,我想在播出前編審時,就應該有有作為。那如果是現場即時播出的,可能在OUTPUT播出之後, 要去檢視一下有沒有涉及新聞專業倫理的問題。

彭副總:

就我的了解,碰到來賓情緒性謾罵,或者過度涉及個人人身攻擊或妨害善良風俗不雅字眼的用語,新聞節目中心都會予以刪除。

賴委員:

我把今天所有議題全部看完,有幾點看法。

一、我認為應先處理程序問題,關於觀眾的申訴案件,原即訂有三個層級的處理與回覆機制,且行之有年。因此目前所有申訴案件是否都要送給倫理委員會討論,恐有疑問,建議回到原有回覆機制處理,否則應重新討論原有回覆機制有無增刪修定。

二、以「高雄市前議長暨現任議員康裕成擬於質詢韓市長時向其砸派」這個案子做說明,依據新聞部今天所提出查證調查報告,說明來賓所言的依據,因此建議後面臚列的所有案子比照處理,今日不須逐案討論,請新聞部提出事實查證的調查,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再做討論。

三、另外關於NCC要求製定「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這事,首先,我認為應該先就「政論節目」做定義,是不是只有討論政治議題的節目而已?如果一般談話節目也有討論到政治議題,那它算不算政論節目?第二,如果訂出製播準則,是否只限適用於政論節目?第三,新聞台的專業倫理製播規範,新聞與政論節目

是否有不一樣的自律標準?或者不論新聞與政論節目都必須符合新聞台的管理?

杜委員:

新聞和節目的屬性本來就有所不同,對新聞的規範是更嚴格,但是,就事實查證這部分,不管是新聞或者政論談話節目,都會有同樣的困難度,也就是很難把事實查核出來,媒體不是法官,媒體沒有司法調查權,對一般人或者對政府機構,很難查證到完全的事實,但是,媒體「查證的動作」一定要做出來,有所查證的作為,是媒體的SOP。

湯委員:

事實查證這件事,本來就很難,不僅媒體有困難,各個企業甚至政府機關,都會有同樣的問題。以「一滴血檢測」的獨創技術而聞名的美女執行長Elizabeth Holmes,在年僅19歲時創立了醫療公司Theranos,還因此吸引了政商名流搶著投資合作,因此被譽爲「賈伯斯第二」,還被《富比世》評為美國最年輕的億萬女富豪,她欺騙了全世界好幾個國家和政府、企業、民眾、媒體,很多年後才被揭發完全是騙局。這個事件告訴我們,真實,並沒有絕對性,即使有查證,也未必可以確保就是符合真實。

彭委員:

新聞部在製作新聞時,有製作的時間,可以經由採訪、詢問、求證而完成新聞,但是,政論節目在這方面比較寬鬆,因為它有它的批評性、即時性,這在過去的媒體經驗中,政論節目比較有它的言論自由,被付予比較大的容忍度。

湯委員:

從這個問題來看,再回到剛剛賴委員所提到的問題, 我們應該要請問NCC,現在主管機關在管理新聞台的標準是不是一樣?

法務:

依主管機關目前的管理,係先依無線電視(廣播電視法)和衛星電視(衛廣法),衛星電視再依其所有的頻道做區分,例如新聞台、娛樂台或綜合台,對同樣新聞台的管理標準應該是一樣的。

謝編審:

上次我去NCC到庭陳述,被問到如何做好網路新聞查證,我回答時強調,對新聞台而言,對所有訊息的查證,就只有一個標準,也許方法不同、技術不同,但是查證原則是一樣的。

彭副總:

就政論節目製作單位的觀點,他們可能傾向把相關的製播規範,採取公告或通告的方式讓來賓了解,而不是採用簽署「來賓自律規範」的方式。另外,在錄影時應該依上次倫理委員會的建議,事前多溝通,提醒來賓不得悖離善良風俗。

賴委員:

尊重來賓是必要的,但是對製作單位來說,有沒有可能把「尊重各種多元、性別、族群、宗教文化, 消除一切歧視」這樣的元素,也都納入讓來賓理解的範圍?

湯委員:

我提醒一下,新聞和談話評論雖然是兩件事,但是,依現行的法令規定,評論也不能超越事實的範圍,不能完全沒有根據。

陳主委:

評論的言論內容和新聞一樣嚴格嗎?另外,NCC是目前的主管機關,在沒有違反我們原有的製播規範下,是不是應該符合他們的要求,訂出新的規範?

湯委員:

我個人認為政論節目的言論應該是比較寬鬆的,而不是訂出一個比新聞報導更嚴格的製播規範。

賴委員:

是否另外製訂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我建議,首先必須請主管機關澄清新聞與政論節目是否有不同標準。如依照現在製播規範,理論上要遵守,這是一個母法,它規範的就是整個新聞台,除非,新聞台內的新聞報導和政論節目有不一樣的標準,或者,政論節目必須要用更嚴格的標準,否則,另訂規範必須先釋疑是否有不同標準?

以過去新聞龍捲風這個談話性節目為例,當它的節目呈現涉及到性平的倫理議題時,我們認為它違反了我們的新聞專業倫理規範,所以連續舉辦了好幾場性平座談會,與社會大眾的學者專家共同探討性平的新聞表現問題,這個,就是在專業製播規範下的運作案例。

湯委員:

同樣的情況,中天電視台的專業倫理規範,是各新聞台之中製訂的最嚴格的,我們以最高的標準來要求,不論新聞或者談話政論節目,都有所規範和可依循,不論是另外製訂一個更寬鬆或者更嚴格的「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都會有所衝突。

陳主委:

新聞部訂的這個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原則與方向,應該沒有脫離我們的專業倫理製播規範。

謝編審:

這個新規範的準則精神,是依據我們的中天專業製播規範,只是寫的更具體或者更明示化。

彭委員:

主管機關當然希望我們在查證時能夠有更具體的做法,但是, 像「到政府澄清專區查證」這樣的作法,根本是沒有用的,因為政府反應很慢,政府部門對很多被媒體問到的事,都無法立刻回應,很多都是被報導出來或者被政論節目掀開話題以後,才開始做澄清,這根本就無助於查證。

彭副總:

像柚農損失這個事,農委會在澄清專區,從來就沒有公布正確的柚農損失數量或者補貼金額,我們雖然在節目中立即更正,在新聞上也依據柚農的估算和各媒體報導的柚農災損數量做報導,但是仍被認為兩百萬斤的數量不符合事實查證。

湯委員:

新聞台,專業製播規範的標準已經有了,再製訂更嚴格的,就是訂出不一樣的標準了。

杜委員:

從新聞專業的角度,不論是新聞或者政論節目,追求真象的事實查證,我想對記者或者來賓,應該都是優先的工作,雖然有查證的動作,也不一定有辦法證明真象,也就是說查證不等於真象, 但是,我們對假訊息如果沒有查證,就會被認為有失專業,而且NCC是主管機關,它提出這樣的要求,就是希望強化查證。但是不管怎樣,個人建議,教育訓練和隨時掌握網路聲量與評價,都是建議新聞台應該持續進行。

湯委員:

從新聞專業的角度看,只有假訊息,沒有假新聞,我們蔡英文總統就很清楚,現在都改口說「假訊息」而不是說「假新聞」。因為,新聞是經過採訪查證與製播出來的,不會有真假問題,但是,訊息是新聞的來源,如果沒有經過查證,假訊息就會變成錯誤的資訊。

陳主委:

就這幾個案子, 我們做成一些小結論。

一、關於觀眾的申訴案件,依照中天專業倫理規範,原本訂有三個層級的處理與回覆機制,且行之有年。因此目前所有申訴案件是否都要送給倫理委員會討論,恐有疑問,建議回到原有回覆機制處理,否則應重新討論原有回覆機制有無增刪修定。目前這些案件,都是先由新聞部門進行申訴的回覆,請NCC尊重中天電視倫理委員會的運作機制。

二、以「高雄市前議長暨現任議員康裕成擬於質詢韓市長時向其砸派」這個案子做說明,依據新聞部今天所提出查證調查報告,說明來賓所言的依據,因此後面臚列的所有案子比照處理,今日不須逐案討論,由新聞部和執祕找時間重新彙整,提報給倫理委員會。

三、關於新聞查證的教育訓練,在人員流動性大,假訊息充斥的環境下,請新聞部要經常利用機會實施訓練,或者多宣導訊息查證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四、關於NCC要求製定「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這部分,各位委員的觀點見仁見智,主席在這裡做成裁決,雖然中天已經訂有專業製播規範,依據過去的龍捲風談話節目案例已有依此憲法型規範的自律表現,但是,基於讓政論節目更臻於完善,強化事實查證的新聞專業,請新聞部依照專業規範的精神,將尊重多元這一部分的精神,納入前述的製播準則,依規定呈報給NCC。

(三) 案由: 「我們與惡的距離」畫面,被投訴誤植事項
  說明: 1.4/22中天新聞播報《我們與惡的距離》時,引用的戲劇畫面係源自網路上盜版影片

依NCC108年4月26日,10800204700號函辦理。

2.請中天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關於「我們與惡的距離」畫面誤植,說明如下。

一、本公司於製作系爭新聞-《我們與惡的距離》收視告捷之相

關報導前,已與該節目之行銷宣傳公司取得聯繫,並取得公視同意授權使用網路上該劇相關的影音檔案。

二、在已經確認取得該節目行銷宣傳公司之同意後,本公司的記

者同仁,卻不慎誤載網路非正版影音檔案,但是,新聞播出後,本公司即發現畫面有誤,隨即重新置換公視版權畫面,以正視聽;同時,亦於第二次播出的更正新聞時,重申對正版的尊重,並對該劇被不肖業者盜用,予以譴責。

三、本公司向來重視著作權,對於同仁已取得製作單位授權報導,卻不慎誤用畫面情況,本公司未來將會列為教育訓練教材,以改善作業流程。

陳主委:

這是件事務性的題材,新聞部已經事先徵求公視同意授權,沒有違反法律或新聞專業倫理的意圖,但是記者在下載網路畫面時沒有落實核對,這個涉及製播編審、記者採寫的表現、也是記者個人素養,請新聞部自行改進。同時也應該與公視溝通,就這個誤植現象表達誠意。本案不予討論。

(四) 案由 韓國瑜相關新聞,被觀眾申訴指稱,中天新聞台報導造神、妨害公序良俗、新聞跑馬燈過多特定人物宣傳、違規使用插播式字幕號、跑馬版稅捐款內容不實及韓國瑜新聞比例過高、查證不實等
  說明 依NCC108年5月6日,10800218311號函辦理(版稅案)。

依NCC108年4月8日,10800147770號函(涉已事務案)。

依NCC108年5月13日,1080022920號函(華府新聞案)。

依NCC108年5月10日,10800222930號函(兒少身心案)。

108年4月24傳內容決字第10800183400號函

108年4月15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61400號函

108年4月09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60950號函

108年4月09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51640號函

108年4月09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58690號函

108年4月0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59000號函

108年4月0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54510號函

108年4月0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59040號函

108年4月0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58790號函

108年4月0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48070號函

108年4月0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58760號函

108年4月0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59040號函

108年4月02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46960號函

108年4月02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46940號函

108年4月02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58500號函

108年4月01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40680號函

108年4月01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12150號函

108年3月29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20830號函

108年3月27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48009410號函

108年3月27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37010號函

108年3月27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28820號函

108年3月26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18810號函

108年3月27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28820號函

108年3月26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18740號函

108年3月20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0800103740號函

 

案件編號:20190329T00056,108/03/23

案件編號:20190328T00002,108/03/27

案件編號:20190328T00015,108/03/27

案件編號:20190328T00036,108/03/27

案件編號:20190328T00027,108/03/27

案件編號:20190328T00011,108/03/28

案件編號:20190328T00014,108/03/27

案件編號:20190329T00003,108/03/28

案件編號:20190329T00028,108/03/28

案件編號:20190328T00031,108/03/27

案件編號:20190329T00006,108/03/28

案件編號:20190328T00010,108/03/27

案件編號:20190331T00006,108/03/31

案件編號:20190328T00017,108/03/27

2.請中天新聞部說明。

  討論與說明: 新聞部:

先就版稅案說明:

經查所指時間訊息內容,是依據韓國瑜市長於4月27日當天出席高雄市政府舉辦的模範勞工表揚大會後接受各媒體訪問時,韓國瑜提到”收入都拿來做公益”的談話內容,相關報導內容,包括中央社、聯合新聞網等媒體亦有所報導。

1.中央社:「跟著月亮走版稅爭議 韓國瑜:收入都拿來做公益」  http://bit.ly/2Rhqg9m

2.聯合UDN:「韓國瑜說,不管16%、18% 21%,所有這些費用,他們賺到的,希望出版社多一點給他們,都要拿來做公益」 http://bit.ly/2KmPK4F

3.TVBS :「高雄市長韓國瑜:「不管16%,不管18%,不管20%,不管21%,所有這些費用我們賺到,我們希望出版社多一點給我們,將來馬祖,馬祖酒廠、金門酒廠,我們這些收入都要拿來做公益,我在市政會議都宣布過,所以這版稅也是一樣,不管是多少趴,我賺的錢回來了,我一樣投入公益事業。」 http://bit.ly/2KoOcXR

以上相關報導,韓國瑜的確表示版稅都要拿來做公益。

涉已事務之報導,新聞部說明如下:

一、經查,系爭新聞內容共計有「NCC開罰中天 民眾怒批」、「中天新聞聲明稿」、「NCC質詢中天 採隔離詢答」、「NCC臉書 網友聲援中天」等四則報導,檢視其標題,皆清楚揭露為「中天電視」案例,業已充分揭示涉己相關資訊,並無隱晦不明。再者,系爭新聞亦屬公共議題,108年3月28日於各大媒體均有報導。揆諸前所述,系爭新聞報導已符合「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倫理委員會之涉己事務新聞製播規範」即「對符合公益,或者涉己事務已成為公共議題時,應即時回應說明或者製作相關報導。」及「報導涉己事務新聞,應以『新聞性』、『與公眾利益相關』為製播之原則。」。

二、本公司新聞插播式字幕(跑馬燈)資訊,始終提供豐富多元訊息內容服務觀眾,除每日針對當日重要訊息更新內容外,更整合相關資訊集合呈現,讓觀眾能掌握最即時、完整且包羅萬象之訊息。本公司新聞報導亦依據新聞專業處理原則,根據事實製播新聞內容服務觀眾,並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

三、本公司堅守媒體社會職責,提供閱聽人多元豐富的新聞題材來服務觀眾,也請觀眾能細心收看,體會本公司製播新聞之用心與努力。再次感謝觀眾來函提供意見,對於系爭新聞之看法,本公司也會審慎列入工作討論,以做為未來新聞編排的重要觀眾意見。

 

華府新聞查證案,新聞部說明如下:

1. 來函稱「未向華府查證,致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這是不實指控,沒有相關情事。

2. 中天新聞駐華盛頓(白宮所在地)特派員臧國華,是長期駐美採訪經驗超過20的資深優秀記者,同時也是台灣電視新聞媒體駐華府最久的權威新聞工作者,除了豐富的採訪經驗,亦擁有豐富的人脈資源,相關訊息是臧特派員親身採訪所得的寶貴資訊。

3. 經查詢臧國華本人,他先後面詢與台灣相交密切的三位人士(容保護消息來源),三位人士均表示:「認為韓國瑜應該來華府, 因為華府對他感興趣的人很多, 包括國務院和國安會的相關官員. 而且華府沒有人見過他或和他交談過.」,「鄭文燦, 林右昌, 柯文哲來華府都受到白宮國安會和國務院的高度禮遇, 韓國瑜如果來華府, 他也會受到同樣的禮遇. 他不來, 讓美方官員失去了一次跟他面對面交流的機會, 是他的損失, 也讓美方失望.」;臧國華說:「在一個off-the-record場合詢問過美方人士, 如何看韓國瑜訪美不來華府? 他說我們當然對韓國瑜很感興趣, 就像我們對所有重要台灣政治人物有興趣一樣. 我們本來是很希望在華府見他的, 就像我們在華府見其他幾位台灣市長一樣. 他所受到的待遇也會跟其他幾位市長一樣, 去白宮國安會和國務院. 因為我們從來沒有見過他, 所以我們很想知道他對兩岸關係和美台關係的看法. 現在他確定不來華府, 我們當然尊重他的決定, 但是本來可以見面的機會現在沒有了, 我覺得有一點可惜(pity)」。另一位美方人士說「說韓國瑜能來華府, 跟我們做面對面交流當然最好. 但他決定不來, 一定有他的考量, 我們表示尊重. 我們雖然不能直接跟他交流, 我們還是可以間接了解他的想法, 因為他在他訪問的城市所見到的美方專家學者都很清楚美國的政策和立場, 我們也可以從這些專家那裡間接了解韓國瑜的想法.」。以上面訪軍可以說明美方人士對韓市長沒能訪問華府表達看法。

關於兒少身心案,新聞部說明如下:

經查閱當天相關影像內容,都是採訪同仁徵詢影片所有人授權使用(並在畫面上標示來源,以示尊重版權),相關訊息查證,也都親自電訪當事人或經監護人(家長)同意後之正當採訪求證,並無所陳”妨害兒少身心”指控情事,採訪所得當事人說法,亦皆置放新聞報導內忠實呈現,請觀眾能仔細觀看新聞,勿做不實指控。

關於其他案件,謹就部分案件為例做說明:

一、本公司製播之新聞除秉持公益性考量,呈現多元化之內容:

1.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9T00056)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3之19:00~19:10晚間新聞涉及「類似造神廣告,影響觀眾收視權益」及「於短短10分鐘內,居然可以一直重複播放韓國瑜等垃圾新聞,觀眾期望看到國際社會或者台灣社會各種新聞事件而不是只有瘋狂造神韓國瑜。」等云云。經查,本公司108年3月23日晚間新聞排播,並無來函指稱一直重複播放韓國瑜新聞,18、19時段排播內容仍呈現豐富多元資訊服務觀眾,內容包含國際大陸新聞:深圳智慧城、鹽田港自貿區。社會地方民生:旗津旅遊熱、林口智慧宅、生活氣象、台中國際會展中心、職棒美食、嘉義鳳梨農產、內門花卉夯等多元豐富內容。另外,本公司也會挑選當天關乎民眾公益之重要議題,以完整且不同角度之全方位系列報導,期使觀眾能更了解相關事件全貌。本公司新聞報導除依據新聞專業處理原則,遵守新聞自主,根據新聞重要性做出專業採訪製播,對於新聞內容也不預設立場,僅關注新聞訊息之重要性,亦無造神情事。

2.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8T00002)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7之19:00~19:10涉及「在被罰一百萬後,今天中天新聞依舊精彩。」及「直接挑戰公權力了,NCC沒被放在眼裡,再不硬起來就等著被打臉了」致「妨害公序良俗」等云云。經查108年3月27日晚間新聞19時段排播內容,並無來函指稱妨害公序良俗情事,相關新聞內容均與公眾利益有關,且可受社會公評議題之新聞資訊,合先敘明。本公司新聞堅守媒體社會職責,以媒體第四權之責任、監督時政、為民喉舌、揭弊除惡、監督政府,避免因政府施政及政策不當或欺瞞,影響人民權益,以維護全台灣2300萬人公眾利益為中天新聞最重要之職責,因此製播相關新聞報導,要無民眾來函指稱妨害公序良俗等情。

3.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8T00015)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7之19:00~19:10涉及「新聞跑馬燈過多特定人物宣傳」及「中天遭ncc開罰100萬後仍無改善,繼續洗腦式進行高雄市長宣傳,五分鐘內跑了20幾次韓市長的新聞跑馬燈」致「違規使用插播式字幕」等云云。經查,108年3月27日之晚間新聞19時段跑馬資訊,並無民眾來函指稱「違規使用插播式字幕」狀況,製播內容均與公眾利益有關之新聞資訊。本公司新聞跑馬資訊之作業方式,皆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呈現插播式字幕,並無民眾所陳違規情事。再者,本公司新聞下跑馬資訊,始終提供豐富多元訊息內容服務觀眾,除每天針對當日重要訊息更新內容,並整合相關資訊做集合式呈現,讓閱聽人能掌握最即時、完整且豐富之訊息。

4.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8T00036)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7之19:00~19:10涉及「10分鐘內20則韓國瑜跑馬燈」及「多則”韓流發威” 、”韓流出訪”、”韓流登陸”、”大選布局”、”推銷高雄”等有關韓國瑜跑馬燈重複洗腦報導,營造媒體聲勢,畫面混亂影響收視,未有平衡報導,顯然違反新聞自律。」致「違規使用插播式字幕」等云云。經查,108年3月27日之晚間新聞19時段跑馬資訊,並無民眾來函指稱「違規使用插播式字幕」狀況,相關內容均與公眾利益有關之新聞資訊。本公司新聞跑馬資訊作業方式,皆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呈現插播式字幕,並無民眾所陳違規情事。再者,本公司新聞下跑馬資訊,始終提供豐富多元訊息內容服務觀眾,除每天針對當日重要訊息更新內容,並整合相關資訊做集合式呈現,讓閱聽人能掌握最即時、完整且豐富之訊息。

5.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8T00027)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7之19:00~19:10涉及「每天一直報韓國瑜,也幾乎只有報韓國瑜這是新聞台不是宗教台,被NCC罰了也不怕還繼續報」等云云。經查,108年3月27日晚間19:00~19:10新聞排播內容,並無來函指稱之報導韓國瑜新聞,10分鐘內播出4則內容為有關NCC不當處罰電視業者之系列報導,無韓國瑜相關新聞,民眾來函申訴顯有誤認。復查19時段排播內容仍呈現豐富多元資訊服務觀眾,內容包含國際新聞:海外廈門房市、台灣人赴陸工作、博鰲會談區、兩岸美食PK。社會地方民生:藝人開店、生活氣象、禪師對話、陳致中外遇等多元豐富內容。另外,本公司也會挑選當天關乎民眾公益之重要議題,以完整且不同角度之全方位系列報導,期使觀眾能更了解相關事件全貌。

6.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8T00011)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8之17:50~18:00涉及「重複播報高雄市長韓國瑜比例過高、幾乎形同廣告,並且怪力亂神、以造神的形式播報」及「重複播報高雄市長韓國瑜比例過高、幾乎形同廣告,並且怪力亂神、以造神的形式播報 強烈建請NCC應盡速擬出修法草案提出,當初廣電法當中的涉及節目廣告化作出相關規範,僅對「商品」做出規範,但基本上NCC這多年來對於反媒體壟斷財金分離應做出更詳細的規範卻遲遲無所作為,結果導致媒體為特定政黨及政治目的而服務,這就是你們NCC所種下的惡果,更換新聞部主管?那他們也不過是換了另外一個主管繼續以此方式播報罷了、那罰款更是不用講了,當年年代綜合台在2010年被NCC撤照就僅僅只是因為節目廣告化,但現在因反媒體壟斷法遲遲未提出完整的提案而無法從根本做出管控,而導致此失控之現象,因此將「人」當成商品全天候製播節目,要是依照當初年代綜合台所被裁罰的標準的話,中天早就已經不知道應該被撤照幾次了!!! 嚴請NCC請盡速解決!!!」等云云。由於晚間電視新聞編排,通常是以17:45~20:00時間,作為整體編程排播設計,民眾只選定部分時間取樣,並非看到整體編排內容,因此容易產生誤解,也請民眾能藉此瞭解新聞專業編排作業方式。經查,108年3月28日晚間新聞17:50~18:00時段排播,並無民眾來函指稱重複播報韓國瑜新聞比例過高狀況,且所述10分鐘新聞內容仍呈現豐富多元資訊服務觀眾,內容包含國際新聞:美國媒體和FCC。社會地方民生:拖吊拒付罰金、騎士墜谷受傷、騎士罵警察開單、媽祖返台等多元豐富內容,並無重複播報所謂韓國瑜新聞狀況。再查,本公司新聞頻道廣告與新聞有明顯區隔,有關廣告排播皆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辦理,新聞節目報導亦不得置入性行銷,所有報導均按新聞事實與專業製播,並無民眾來函所指「廣告」或「商品化」等情事。本公司新聞報導除依據新聞專業處理原則,遵守新聞自主,根據新聞重要性做出專業採訪製播,對於新聞內容也不預設立場,僅關注新聞訊息之重要性,亦無造神情事。

7.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8T00014)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7之19:00~09:30涉及「過多不合比例的報導」及「太多韓國瑜的快訊,且不斷使用韓流詞彙,嚴重偏頗」致「違規使用插播式字幕」等云云。經查,108年3月27日之晚間新聞19時段跑馬資訊,並無民眾來函指稱「違規使用插播式字幕」狀況,相關內容均與公眾利益有關之新聞資訊。本公司新聞跑馬資訊作業方式,皆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呈現插播式字幕,並無民眾所陳違規情事。再者,本公司新聞下跑馬資訊,始終提供豐富多元訊息內容服務觀眾,除每天針對當日重要訊息更新內容,並整合相關資訊做集合式呈現,讓閱聽人能掌握最即時、完整且豐富之訊息。

8.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9T00003)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8之19:00~19:30涉及「整天報導韓國瑜是沒有其他新聞嗎? 一點都不中立不公正有擾亂民心之實 請中天滾出台灣」致「妨害公序良俗」等云云。經查,108年3月28日晚間新聞19時段播出內容,並無來函指稱「整天報導韓國瑜新聞是沒有其他新聞嗎?」之情事,且經檢視晚間新聞18、19時段新聞排播內容包含國際新聞:李嘉誠接班人、美國媒體和FCC、砌牆狀元夯。社會地方民生:拖吊拒付罰金、酒駕連撞、酒駕判死刑、騎士墜谷受傷、騎士罵警察開單、媽祖返台、水果銷陸、詐買古鐘、電影首映、名人海鮮等多元豐富內容,服務觀眾。

9.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9T00028)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8之17:50~18:00涉及「重複播放高雄市長韓國瑜比例過高,形同廣告。且以怪力亂神、造神式播報。」及「應平均分擔節目內容,過多韓國瑜讓人覺得中天電視台是不是僅為韓國瑜一人服務。」致「妨害公序良俗」等云云。經查,108年3月28日晚間新聞17:50~18:00時段播出內容,並無民眾來函指稱「重複播放韓國瑜比例過高」情事,經檢視民眾申訴內容指稱晚間新聞17:50~18:00 時段10分鐘所播出之內容,計有:美國FCC與媒體、拖吊保管拒繳、騎士墜谷、騎士掐警察頸、媽祖返台等多樣資訊。另18、19時段排播內容包含國際新聞:李嘉誠接班人、美國媒體和FCC、砌牆狀元夯。社會地方民生:拖吊拒付罰金、酒駕連撞、酒駕判死刑、騎士墜谷受傷、騎士罵警察開單、媽祖返台、水果銷陸、詐買古鐘、電影首映、名人海鮮等多元豐富內容,服務觀眾。本公司新聞報導除依據新聞專業處理原則,遵守新聞自主,根據新聞重要性做出專業採訪製播,對於新聞內容也不預設立場,僅關注新聞訊息之重要性,亦無造神情事。

10.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8T00031)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7之19:00~19:10涉及「報導韓國瑜次數誇張性的多」。經查,108年3月27日晚間新聞19:00~19:10排播,並無來函指稱一直報韓國瑜新聞,檢視19:00~19:10之10分鐘內播出4則內容為有關NCC不當處罰電視業者之系列報導,並無韓國瑜新聞內容,來函民眾陳述顯有誤認。另外檢視19時段排播內容,仍呈現豐富多元資訊服務觀眾,包含國際新聞:南山科技產業、廣東鹽田自貿港區。社會地方民生:旗津旅遊、林口智慧宅、台中國際會展中心、生活氣象、職棒美食、嘉義鳳梨農產、內門花卉夯等多元豐富內容。

11.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9T00006)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8之12:00~12:30涉及「出現太多韓國瑜相關報導」及「出現太多韓國瑜相關報導,又有一推和韓國瑜有關的商品,根本和購物台一樣了」致「妨害公序良俗」等云云。經查,108年3月28日午間新聞12:00~12:30時段播出內容,30分鐘播出共12則不同新聞,製播之新聞內容計有韓國瑜返台、陸委會修法、捷運男揮刀、揮刀男追蹤、酒駕連撞、蘇貞昌NCC、學者談管制、雲林警局長記過、台中談判鬥毆、泰國假乳膠、春遊再補助、大鬧急診室等多樣資訊。上開製播內容並無民眾來函所述「出現太多韓國瑜報導」,民眾申訴明顯與事實不符。另檢視12、13時段排播計有如後內容:包含國際新聞 4則、社會地方民生20則、民生經濟 9則、政治要聞 8則等多元豐富內容,服務觀眾。內容涵蓋郵輪霸船、酒駕罰則、車用酒精鎖、超跑經濟、天價高粱酒、捷運揮刀事件、中和棄嬰、警抓詐騙、貨櫃車撞、鐵釘破胎、惡煞砍人、網紅詐騙、違規被撞和地方觀光經濟等多重議題報導。

12.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8T00010)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7之19:00~19:30涉及「連續在30分鐘報導有關高雄市長新聞,造神嚴重過頭」及「有關貴會開罰中天後,晚間似乎不理會貴會處置,持續於107年3月27日晚間去19時至19時30分以連續跑馬燈報導方式造神高雄市長,造成大眾混淆視聽」致「妨害公序良俗」等云云。經查,本公司新聞跑馬資訊作業方式,皆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呈現插播式字幕,並無民眾所陳違規情事。經查,108年3月27日晚間新聞19時段跑馬資訊,相關內容均與公眾利益有關之新聞資訊,上開時段之下跑馬資訊播出內容如後:ATM調降手續費、盧秀燕市長成功講座、花蓮慈濟醫院健康講座、新加坡君悅酒店火警、夜店襲警案萬姓嫌犯遭判刑、陳致中告韓外患罪、陸委會擬修登陸條款、持刀恐嚇火車乘客 松山車站乘客呼救、台鐵員機警呼叫支援、揮刀喊鄭捷嚇壞乘客、初生女嬰遭遺棄 母嫌到案、棄嬰紙箱找線索 查到母親、小轎車撞吊車 1死3傷、貨車連撞3車兩傷、謝淑淨禁藥聲明致歉、中天聲明4則、不滿遊日行程 旅客霸船、國台辦批DPP、陸委會喊話擬開罰韓國瑜、紫斑蝶爆量每分鐘1200隻、板橋幹道鐵釘滿地 刺破輪胎、韓粉接機、電動車私自改裝將罰款沒收、法籍男台女酒醉踹車、女警清槍打傷自己、主題餐廳開賭場被警查獲、10年前莫拉克風災 災民獲賠償。上述新聞內容皆與公眾利益相關且呈現豐富多元。本公司新聞報導除依據新聞專業處理原則,遵守新聞自主,根據新聞重要性做出專業採訪製播,對於新聞內容也不預設立場,僅關注新聞訊息之重要性,亦無造神情事。

13.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31T00006)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31之00:00~23:50涉及「韓國瑜造神化」及「吹捧韓國瑜 不怕被罰錢 洗腦台灣人 就屬我中天」致「妨害公序良俗」等云云。經查,108年3月31日全天新聞時段播出內容,包含(1).國際大陸22則(2).政治要聞12則(3).民生經濟16則 (4).社會地方31則等多元豐富資訊,服務觀眾。當日新聞內容亦涵蓋加薩戰火、川金翻臉、烏克蘭總統、日抓台嫌、日本賞櫻卡位、昆山燃爆、法國監獄倒塌、吞九億健保藥、四一新制、油氣雙漲、老感產業、雲林開展、宜蘭綠博、高職博覽、港台粥品、虐蝦負評、海巡緝私肉、少東詐財、檢舉挨罰、清標摔翻、洗澡磚砸、擅闖禁區、街頭遛馬、油罐車撞藍寶堅尼、違停撞警、民宅大火兩死、兩死人物故事、醉漢砸車、撞翁逃逸等豐富議題報導內容。本公司新聞報導除依據新聞專業處理原則,遵守新聞自主,根據新聞重要性做出專業採訪製播,對於新聞內容也不預設立場,僅關注新聞訊息之重要性,亦無造神情事。

14.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8T00017)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7之19:00~19:10涉及「全部都報導韓國瑜這算宗教台了不是新聞台嚴重扭曲新聞平衡」。經查,108年3月27日晚間新聞19:00~19:10排播,並無來函指稱一直報韓國瑜新聞,檢視19:00~19:10之10分鐘內播出4則內容為有關NCC不當處罰電視業者之系列報導,並無韓國瑜新聞內容,來函民眾陳述顯有誤認。另外調閱19時段排播內容,仍呈現豐富多元資訊服務觀眾,包含國際新聞:南山科技產業、廣東鹽田自貿港區。社會地方民生:旗津旅遊、林口智慧宅、台中國際會展中心、生活氣象、職棒美食、嘉義鳳梨農產、內門花卉夯等多元豐富內容。由於晚間電視新聞編排,通常是以17:45~20:00時間,作為整體編程排播設計,民眾只選定部分時間取樣,並非看到整體編排內容,因此容易產生誤解,也請民眾能藉此瞭解新聞專業編排作業方式。綜觀前述,民眾來函指稱內容與事實不符,本公司新聞頻道所營之內容與宗教宣傳無關,更無「嚴重扭曲新聞平衡」情事。

15.按旨揭來函附件所示之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案件編號:20190327T00023)提及,中天新聞台於108/03/27中天新聞下跑馬資訊,始終提供豐富多元訊息內容服務觀眾。除每日針對當日重要訊息更新內容,並整合相關資訊集合呈現,讓觀眾能掌握最即時、完整且豐富的訊息。中天新聞報導皆依據新聞專業處理原則,根據事實製播新聞內容服務觀眾,並無所稱”違反公平原則”情事。中天過去半年多來,獲得許多觀眾表達對於中天新聞呈現內容的肯定,並給予極大的鼓勵與支持;而這也是讓中天新聞持續服務廣大閱聽人最佳的動力;我們也期望少數民眾也能同樣尊重不同民意聲音的呈現,以維護台灣多元民主的價值!

二、針對旨揭來函之14則附件謹說明如上,誠如前述,為了解民眾關心之民選官員相關施政理念對台灣整體社會的影響與發展,本公司製播相關全方位且較深入之追蹤與報導,包括探討各縣市市長施政理念、檢視上任後之施政措施等內容,同時和國際其他城市相關成功經驗比較分析與可借鏡之處,以及民眾對韓市長施政理念之評價,希望藉由完整深入之內容,提供閱聽眾更優質深度且全面之資訊。未來本公司也將善盡媒體監督職責,持續檢視其施政理念和成績,並期待能藉由相關報導為民喉舌,繼續替大眾監督民選官員之政策執行成果、監督政府時政等,俾利臺灣民生經濟之正向發展,且本公司於製播新聞時均經查證後始予以報導,故本公司並無旨揭來函民眾陳情所述之造神、妨害公序良俗、新聞跑馬燈過多特定人物宣傳及韓國瑜新聞比例過高等情事。

新聞部舉上述的幾件申訴案件做說明,我們要強調的是,新聞部是基於尊重多數、保障少數的立場,以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並以議題式的方式製播新聞。

 

陳主委:

就這幾個案子,我們在討論第二個議題時已做成一些小結論, 有一部分是我們在前兩次倫理委員會就有討論過的類似問題。

一、關於民眾申訴沒有查證的案件,包括韓國瑜相關新聞查證的申訴案件,新聞部已就每個案件進行了解,查證該新聞或者節目來賓言論的依據與查證過程,並且依規定回覆給當事人或者主管機關, 請新聞部和倫理委員會執行祕書再彙整摘要送交倫理委員會參考。

二、對於觀眾的申訴案件,我們訂有三個層級的處理與回覆機制,並不是所有申訴案件都要送給倫理委員會討論,三階段申訴機制,第一階段應該由業辦單位先處理並回覆,到最後雙方仍無法獲得共識,才提報給倫理委員會就申訴內容做討論,不應該是在第一時間就把所有申訴案件全部丟給倫理委員會討論,這種機制,不論是在政府機關或者民間公司行號,都是這樣的運作。我們目前也都有依照三階沒申訴的機制在運作,目前這些案件,都是先由新聞部門進行申訴的回覆,請NCC尊重中天電視倫理委員會的運作機制。

三、關於新聞查證的教育訓練,在人員流動性大,假訊息充斥的環境下,請新聞部要經常利用機會實施訓練,或者多宣導訊息查證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四、新聞雖然只有大小、沒有多寡之分,但是韓國瑜引發的話題性新聞,可以著重朝多元化議題去採訪報導,內容偏重在兩岸、經濟、民生、農業發展、城市觀光等等各種多元化的角度,避免引起觀眾誤解,另外,也要依新聞價值的專業判斷,在取材與主題上,仍應兼顧多元化的方向,對觀眾收視「尊重多數、保障少數」。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