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 第五次倫理委員會議 會議記錄
時 間:民國108年7月31日(星期三) 下午 14 時00分 整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5號4 樓 中天電視 大會議室
出席委員:(依委員姓氏筆畫)
吳委員永乾、杜委員聖聰、邱委員佳瑜、林委員照程、周委員韻采、
彭委員武祥、彭委員愛佳、蔡委員念中。
潘委員祖蔭(請假)、湯委員允一(請假)、葉委員毓蘭(請假)
列 席:新聞部編審薄征宇、法務副理鄭淑芳、客服梁碧洳
主 席:陳主任委員 光毅 紀 錄:田炎欣
一、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人數,請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首先歡迎吳校長、周教授、葉教授等人加入中天倫理委員會。
三、報告事項: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及其他事項)
(一)中天電視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修正通過,並已於108年6月6日送董事
會核定。
(二)依新修正之組織章程,倫理委員人數為9~13人,新聘吳校長、周教授、
葉教授、中天電視彭副總為中天倫理委員會新任委員。
(三)賴芳玉委員請辭倫理委員職務。
(四)觀眾申訴案件統計與回覆情況,均依規定公布上網,6~7月份之申訴案件
統計,如附表。
四、討論事項:
(一) | 案由: | 東森六合夜市案,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 |
說明: | 1.依NCC108年6月3日通傳內容決字10848016250號函
2.請新聞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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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說明: | 新聞部:
1. 系爭節目製播主軸,起因於網路上出現假訊息,因前公視總經理馮賢賢痛批製造無恥的假新聞和媒體(指中天)應該被下架。 2. 107年12月3日各新聞台及網路報導有關六合夜市新聞資料與播出紀錄,僅東森新聞台於上開時間曾經製播六合夜市新聞。(主持人說是採訪) 3. 本公司系爭節目中,並未指涉東森利用日商來台拍廣告臨演人潮而製作假新聞。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1.系爭節目內容起因於前公視總經理馮賢賢於108年5月20日在臉書援引不實網路訊息,指控中天新聞台於107年12月9日採訪六合夜市攤商時,以日商僱用臨時演員拍攝六合夜市人潮之廣告畫面,操作韓流發威、高雄發大財之假新聞。 2.中天新聞台108年5月21日21時10分許播出之系爭節目內容,主要旨意在回應馮賢賢之不實指控,主持人除據實呈現日商廣告畫面及拍攝日期為107年12月3日之外,並說明中天採訪播報六合夜市攤商新聞之日期為107年12月8日,既非同年12月9日,亦非12月3日,而且未引用前揭日商廣告畫面。 3.系爭節目內容固提及107年12月3日在六合夜市採訪攤商的媒體是「某」其他媒體,惟並未指責東森新聞台利用前揭日商廣告製作假新聞,主持人甚至於明白指出不實訊息之來源為「網路媒體」。因此,系爭節目內容不涉及事實查證問題,亦與公共利益無關。 4.衛廣法27條第3項第4款的構成要件,須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這兩個要件不能切割。系爭節目的評論內容,並沒有不實,即使東森新聞台認為有妨害其名譽,也不構成妨害公共利益。依規定,新聞報導若涉及個人或團體之名譽或隱私,應由當事人去向媒體請求更正給予答辯機會,也可以去提告打官司。在制度上,主管機關NCC不需要越俎代庖,而應該請東森自己循法律途徑救濟。NCC也可以把東森的陳訴函轉中天建請對東森作出回應,但是不能要求中天提出涉嫌違反事實查證的意見陳述,因為本案與公共利益無關。 5.馮賢賢原po在臉書的文章,已經自行下架,顯示她自己發現指控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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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案由 | 韓國瑜相關新聞,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 |
說明: | 1. 韓國瑜民調大勝綠竟輸白。
依NCC108年6月3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268860號函辦理。 2.韓國瑜打造英文環境 依NCC108年6月21日,通傳內容決10800309360號函辦理。 3.黑韓”無極限!蔡英文PO臉書”太監說”再作文章 4.韓國瑜「勇於承擔2020參選大震撼」特別報導 依NCC108年6月17日,通傳內容決10800293630號函。 5.請中天新聞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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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說明: | 新聞部:「民調勝綠輸白」部分,說明如下:
1. 本案標題「韓國瑜民調大勝綠竟輸白 柯P:不要當真」,上開內容為台北市長柯文哲在面對議會汪志冰議員質詢相關民調議題,答覆時說出:「我認為是統計誤差啦,那個民調看看就好,你還真的相信呦,你不要當真啦……」,系爭新聞一根據上開柯市長公開陳述內容所作標題。 2. 另再依據108年5月20日聯合報發布之民調顯示:「韓國瑜聲勢下滑 柯文哲竄起 」報導內容製播。 3. 系爭新聞提及「另外有調查指出,蔡英文總統就職3周年,他的兩岸政策不滿意度高達6成,似乎對於兩岸關係不好蠻有意見?」此乃參酌媒體民調有關「蔡英文總統兩岸政策表現」暨「109年總統候選人當中,誰當選後最能改善兩岸關係」兩項結果,此係根據《旺旺中時媒體集團》108年5月21日發布對於蔡政府兩岸政策總體檢所做的民調。 4. 本公司製播系爭新聞,旨在提醒執政者或有意參選2020總統大選者,能夠重視當前及未來「改善兩岸關係」這個議題,況且,民調資料數據亦會隨當事人作為與受訪者態度而隨時有所轉變,並非最終定論,本公司製播系爭新聞,絕無涉及斷章取義、誤導民眾。 5. 對於政府放任保外就醫的陳水扁先生趴趴走,相關議題多年來引發各界熱議,甚至同黨人士批評,係依據及參考諸多媒體報導,包括: TVBS少康戰情室(108年5月4日)、聯合新聞網(108年5月5日)、年代新聞(106年5月8日)、ETtoday新聞雲(108年5月13日) 「打造英文環境」部分,說明如下: 1. 系爭新聞主軸是報導高雄市為了讓學生增加競爭力,提升自我價值及朝多元化發展,除重視雙語教育外,亦舉辦「2019翻轉高雄教育節」博覽會,冀望學生們除學習語言外,並透過其他課程,讓學生覓得自己興趣俾利增加自我競爭力。 2. 系爭新聞畫面部分片段取材自高雄教育局2019年發布推廣翻轉教育之「2019翻轉高雄教育節」宣導影片,揭示推廣翻轉教育施政理念。 「太監說」的部分,說明如下: 1. 系爭新聞一開始,韓國瑜就其「太監穿西裝」引發各界質疑的部分向各媒體提出說明。 2. 系爭新聞中也忠實呈現蔡總統在臉書之發文內容,不僅將蔡總統表達對韓國瑜用語無法接受的態度,全部完整呈現,更無故意扭曲解讀之情況。 「勇於承擔2020參選大震撼」部分, 說明如下: 1. 韓國瑜先生108年4月23日五點聲明中,「對於國民黨2020年總統大選,此時此刻,我無法參加現行制度的初選。」,「對中華民國的發展及守護,我願意負起責任,不計個人得失榮辱,只願能夠改變台灣」,已明確表達他的參選意願。 2. 中天新聞台108年4月23日播出之「韓聲明展總統高度 撰稿人孫大千:韓就是要選!」。 3. 傳播學者賴祥蔚先生亦於108年4月23日發表「韓國瑜聲明闡述:有條件宣布參選總統」一文,文中亦清楚揭示「韓國瑜明確說的是當下無法參加現在的初選,而不是說他不參選2020年總統」。 4. 韓國瑜先生獨家接受中天新聞深喉嚨節目主持人王又正主播專訪時,說出:「YES, I DO.」也表態將會參加2020總統大選。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1.旨揭四則新聞報導,經審視其內容,雖有部分屬於記者或受訪者個人主觀意見或情緒之表達,惟並無任何違反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不實言論,亦未有違反事實查證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之情事。 2.對於衛星廣播電視播送之節目、廣告或評論,利害關係人如認為有錯誤或損害其權益時,固可依衛廣法第30條、第31條規定,請求媒體限期更正或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惟系爭四案之陳訴人均為一般閱聽大眾,並非相關報導或評論之利害關係人,其陳訴內容復均為個人主觀意見,實難據以認定中天之相關報導或評論有違反倫理規範之情事。 3.閱聽人就非關其個人權益保護之新聞報導,固有表達主觀好惡之言論自由,惟主管機關於法並無據以要求相關媒體限期提出說明或陳報倫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之餘地,否則即失去「自律」之本旨,形同公權力介入之「他律」,難免衍生寒蟬效應而變相箝制新聞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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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案由 | 2020國民初選,林志玲新郎不是言承旭,被指涉內容涉及不實 |
說明 | 1.學者胡幼偉神比喻,被民眾指涉內容涉不實。
依NCC108年7月4日,通傳內容決字10800310580號函辦理。 2.請中天新聞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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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說明 | 新聞部:
1. 系爭新聞訊息依據傳播學者胡幼偉於108年6月7日在其臉書發表之文章內容所製播之報導,內官略以:「……言某如果說現在悔之晚矣,其實是給國民黨一個隱喻式的警訊呢?胡幼偉說,言林戀和國民黨的2020大選,是不是有相似之處……」並無民眾反映「林志玲又被稱為男版韓國瑜」。 2. 其他媒體,包括聯合新聞網:「林志玲婚事 他是指國民黨2020警訊 結果給了放浪的人」;三立新聞網「林志玲閃婚日男星 學者神解析曝暗藏『國民黨警訊太狂!』;中時電子報「林志玲閃婚是國民黨警訊?他妙喻網笑翻」。 3. 本公司所製播之系爭新聞未逸脫或悖離學者胡幼偉之意思。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1.系爭新聞報導乃引用學者胡幼偉臉書貼文製播,其他新聞媒體亦有類似之報導,當事人胡幼偉並未主張有報導不實之處,中天製播之系爭報導亦未逸脫當事人之意思,陳訴人不能僅憑自己主觀好惡,妄指媒體報導失真。總之,本案並未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更無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之情事。 2.閱聽人就非關其個人權益保護之新聞報導,固有表達主觀好惡之言論自由,惟主管機關於法並無據以要求相關媒體限期提出說明或陳報倫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之餘地,否則難免衍生寒蟬效應而變相箝制新聞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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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案由: | 政論節目「夜問打權」,反送中議題,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及妨害善良風俗。 |
說明: | 1.主持人資訊錯誤(違反事實查證)、罵人腦殘(妨害善良風俗)
依NCC108年7月3日,10800314470號函辦理。 2.請中天新聞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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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說明: | 新聞部:
1. 該系爭節目係屬評論性質之談話節目,主持人對具體事件表達意見,實難認有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 2. 節目主持人及來賓所談論之議題,依香港政府於西元2019年3月29日所公告之「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做為評論之依據。 3. 節目中談論到,港人陳同佳涉嫌在台殺害其女友潘曉穎後返港,因台港間無引渡協議,致使台灣司法單位無法針對陳同佳所涉案件,進行後續調查審理,係依英國BBC、美國 NewYork Times 等報導。 4. 來賓論述「香港回歸中國後,貧富差距卻屢創新高」、「圳城市競爭力首次超越香港」等等相關評論,係依據英國BBC、香港經濟日報等等報導。另外,包括「聯合新聞網」報導之「港人移民台灣詢問度增,生活環境政治民主成誘因」,「三立新聞網」也有相關之報導。 5. 主持人與來賓發表評論「批評者於香港轉及時即被移送至北京之消息,與草案內容事實不符…」之論述,經查是引證香港官方正式文書:「逃犯條例」之附件一:逃犯條例的人權及程序保障之人權保障條例。 6. 主持人論述亦引用事實查證後之正當評論,雖以口語化之「不屑、腦殘」等語詞作誇張式之表現,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並無刻意妨害善良風俗之故意。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1.旨揭政治評論內容都有來源依據,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2.主持人使用「不屑、腦殘」字眼,純屬個人口語表達的品味問題,乃批判性言論所難免,不能與涉及羶色腥等有害善良風俗之言論等量齊觀。 3.這是政論性談話節目,政治言論為最高價值的言論,在民主憲政體制下,享有最高程度之表現自由,公權力機關不應恣意干涉或禁止。 4.新聞媒體做為第四權,對政府施政或政治人物的品操,應該給予最嚴格的檢視;既然是嚴格檢視,就難免口無遮攔或尖酸刻薄,但只要不是明知而故意發表虛偽不實言論,就必須加以容忍,這是維護民主政制不可避免的事。惟類似「腦殘」之用語,確實較為尖酸刻薄,有格調的節目不宜出現,因此建議中天從業人員儘量少用,但這和違反善良風俗或事實查證原則,完全扯不上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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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案由 | 韓粉出征“挺韓大會”萬人擠爆如造勢會場,被指韓國瑜團隊有人當臨演,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
說明 | 1依NCC108年7月15日,通傳內容決10848020840號函。
2請新聞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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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說明 | 新聞部:
1. 新聞部4月28業已向被指控事件之新聞受訪者查證。 2. 新聞部於4月29日本公司再與被指控新聞受訪者訪談得知該民眾真實身分為大台北地區攤商,平日以買賣服飾為生,該民眾個人因為對韓國瑜市長理念的認同,而南下給予行動支持的熱心民眾。 3. 該民眾並非韓國瑜團隊,非臨演。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受訪者本身的確是韓粉(支持者),但非競選團隊成員;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亦無致生損害於公共利益之實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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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案由 | 管區敲門問”幾人去新竹造勢 龍介仙:韓家軍手機都被掌握,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及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
說明 | 1依NCC108年7月24日,通傳內容決10800354940號函。
2請新聞部(新聞龍捲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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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說明 | 新聞部:
有關民眾反映「管區敲門問”幾人去新竹造勢” 龍介仙:韓家軍手機都被掌握!」案,並無民眾所謂”意圖造成民眾恐慌”情事,中天新聞製播內容均經過事實查證,民眾所言絕非事實,中天新聞相關揭露內容,皆依據獲得訊息並經查證事實。 1. 謝龍介所言:”管區敲門問幾人去新竹造勢”」確有其事,有當事人邱先生受訪時提供監視器影音可證實,派出所員警上門問”週日的韓國瑜造勢場,要帶多少人”,確實造成當事人心生恐懼,讓民眾有”查水表”的疑慮。(附件1~12) 2. 新聞團隊實際向當地派出所求證,他們坦承確實有員警探訪,是為了造勢場地周邊的交通規劃,蒐集相關情資。 3. 警方對各項造勢活動,都會事先做輿情蒐集與相關探詢,這是眾所周知警方的SOP,亦為民眾關注的公共議題。 4. 謝龍介所言「手機掌握情資云云」,也是情治單位常用的辦案方式,這是社會大眾普遍瞭解的常識,亦多為各國情治單位蒐集資訊之方式,相關報導亦多見於各大媒體。 5. 電信業者也以”手機數位足跡”判斷區域內頻寬需求,提供移動機地台服務民眾手機使用,在群眾聚集的場合如:跨年或國慶日等等,相關資訊都已經是普羅大眾所週知的常識。 中天新聞報導皆依據新聞專業處理原則製播新聞,並善盡探究事實真相的媒體職責,服務觀眾。有關民眾反映「管區敲門問”幾人去新竹造勢” 龍介仙:韓家軍手機都被掌握!」案,並無民眾所謂”意圖造成民眾恐慌”情事,中天新聞製播內容均經過事實查證,民眾所言絕非事實,中天新聞相關揭露內容,皆依據獲得訊息並經查證事實。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1.系爭政論節目乃現場直播,受訪談來賓在節目上表達個人意見, 不涉及事實查證的問題。況且,謝龍介本身有其新聞來源依據,再加上活動現場的確可由電信業者以衛星定位手機門號所在地,在這種科技下,手機被掌握的推論是合理的。 2.就算來賓言論內容不實在,利害關係人或政府機關大可舉證說明或反駁,亦可要求媒體更正、給予答辯機會或予以移除,此類節目內容並沒有新聞媒體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問題。 3.特別強調一下,新聞報導或節目評論,發生錯誤是難免的,但不是每個錯誤都涉嫌違法或違反新聞倫理。一般而言,現場訪談節目本身沒有言論真假問題;若有事實真假問題,也是來賓個人要負的責任,媒體只能配合更正、說明或提供答辯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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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案由 | 小三通案,潘恆旭傻中綠營陷阱套路?拖累韓無端遭扣紅帽? 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及公平原則。 |
說明 | 1依NCC108年7月24日,通傳內容決10800358140號函。
2請新聞部(新聞龍捲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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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說明 | 新聞部:
1. 節目論述重點是評論潘恆旭出席一場”高雄旗津到溫州洞頭小三通首航典禮”,立即引發部分媒體與相關單位抨擊,相關敘述皆已見諸各大媒體新聞報導。 2. 節目中也評論,現在高雄市政府行事動見觀瞻,大家都在盯著眼睛看,以潘恆旭身為高雄市觀光局長卻不明瞭剪綵事由,殊為可議;此事讓反對陣營大肆抨擊,亦屬可受公評之公眾議題。 3. 反對黨議員林智鴻去按鈴告潘恆旭,涉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刑法外患罪。另”小三通”事務主管機關是陸委會,也出來譴責潘恆旭,惟涉及違反相關法規應為主辦業者,事業機關與議員論處方式受到爭議,亦為可受公評之事。 4. 節目內容談論皆屬有關公益事務,公眾事務自當可受公論與公評,公眾人物與公務機關行事,同為媒體為民間監督應盡之社會責任。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1.新聞報導主題之選擇及意見表達,乃編輯自由之核心價值,閱聽人及公權力機關不能橫加干預,否則即有侵害新聞自由之虞。又閱聽人就非關其個人權益保護之新聞報導,固有表達主觀好惡之言論自由,惟主管機關於法並無據以要求相關媒體限期提出說明或陳報倫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之餘地,否則難免衍生寒蟬效應或變相箝制新聞自由。 2.系爭報導之標題有加列問號,其推論亦有依據,事涉不同政黨之利益,並非公共利益,且屬政治性評論,應無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疑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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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案由 | 吳子嘉爆有私生女 韓國瑜:委託律師提告。被指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
說明 | 1依NCC108年7月10日,通傳內容決10800294170號函。
2請新聞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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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說明 | 新聞部:
1. 韓國瑜原訂5/31下午提告,但吳子嘉5/31上午就因為他案出現在台北地檢署,被某媒體詢問而發表他即將被告的看法。 2. 本案沒有違反事實查證的問題。 委員發言要旨與結論如下: |
四、臨時動議:
陳主委:建請吳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討論結果:經出席委員一致鼓掌通過,由吳委員接任主任委員。
五、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