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部:
關於「關西機場」這個案子,新聞部說明如下:
一、 發現誤植,立即移除。
就民眾針對系爭新聞內容之申訴一事,經查,本公司於本年3月27日播出系爭新聞後,發現有所誤植,已立刻移除上述誤植之內容,且就後續相關之報導,業已明確述明本年3月27日遭NCC核處之案件,實為鳳凰雲、外交部盯場等兩案,就來函所指情事,實屬本公司一時之誤植,且已即做移除,實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第27條第2項及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規定。
二、依規定立刻更正新聞。
就上述一時誤植之內容,本公司除已於自行發現後即刻進行調整外,再者,本公司於本年4月10日接獲NCC函轉民眾之反映意見後,亦復於同年4月13日19時57分許,在同一時段播出更正聲明:「中天新聞更正聲明「關西機場案NCC未裁罰」,而業依衛廣法第44條之規定期間內進行更正。
三、NCC來函,要求中天新聞應製定「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說明如下:
新聞性政論談話節目,來賓個人的發言內容,屬於言論自由,不在規範的範圍,但是,不管是節目主持人或者邀請的來賓,節目製作單位都有依照倫理委員會上次的建議,就該節談話內容主題,所涉及的相關法規與專業倫理,與來賓做事先的溝通,希望能以事實根據為評論基礎,而對於預錄的談話節目,加強編審。而對於NCC要求我們製定「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我們在參考衛星公會的自律規範以及本公司的中天專業倫理規範之下,將朝這幾個方向去研擬訂出準則。
1、節目之製播,以忠於事件真實性為原則。
2、包容社會各種意見,不可預設立場。
3、選舉活動期間之節目,宜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4、針對所有消息來源,注意查證,避免單一來源,涉及公共事務及涉外事件時,宜至政府澄清專區查證。
5、涉及政治敏感話題或者人民陳情案件,宜審慎查證,避免遭不當誤導。
6、各類民調的發布、引用及評論等,其內容及程序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民調資料發佈者,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7、發表評論,不受任何勢力左右。
8、避免涉入任何黨派抗爭活動,如聯署、抗議、示威遊行。
9、關於消費、買賣、醫療、爭訟等糾紛,注意兩造陳述。
10、報導中宜交代消息來源。若須隱匿消息來源,宜注意其透露消息之動機正當性,兼顧新聞真實與保密原則。
除了這個製播準則,我們也研擬是不是要求來賓簽署「節目來賓自律規範」,請其充分了解相關法規,發表評論談話時以事實為基礎,文責自負,並且尊重各種多元、性別、族群、宗教文化。以求更落實新聞與節目製播時的查證。
另外,關於新聞事實查證製播規範,我們在最近的教育訓練課程中,例如「新聞查證與採寫製播」,以及最近5月21日的「後真相時代與假新聞/如何展現新聞媒體報導專業」教育訓練課,都針對新聞查證部分,提醒新聞部同仁。
關於「大政治大爆卦,百姓顧溫飽錯了嗎」?說明如下:
一、此為節目中以關乎公眾利益角度,探討有關政黨政治偏向只重視意識形態而導致忽略民生議題的各方意見陳述內容,節目標題呈現並未對論述議題做出論斷,而是以關乎民眾公共利益角度,提供不同思維,由觀眾自我評斷。
二、檢視民眾所陳內容,「賴清德跟陳菊還是市長的時候,它們也都告訴大家,歡迎中國大陸觀光客來,也希望把產品賣到中國大陸……. 」、「宜蘭縣長後來已經怨聲載道,農舍的問題,一大堆的問題你解決不了,結果碰了一下你變成農委會主委」。上述相關訊息皆依據事實查證所陳,請參閱下列說明:
1. 前行政院長賴清德說法:
2016年4月9日ETTODAY 刊登「賴清德市長: 陸客到台南也歡迎,且會保障陸客安全」。
https://reurl.cc/ljQXY
2016年09月17日賴清德市長接受謝龍介議員質詢時, 賴清德答覆說,「他曾經多次公開表態,歡迎大陸觀光客前來台南市旅遊」
2. 總統府祕書長陳菊說法 : 2016年6月和8月陳菊市長公開接受訪問時說出「 高雄市一直積極和中國大陸交流,採公開、友善態度,希望兩岸可跨越極限,伸出友善溫暖的手,歡迎中國大陸城市的人都到高雄。」
https://reurl.cc/qjV3N 陳菊稱,高雄市一直積極和中國大陸交流….,歡迎中國大陸城市的人都到高雄。
TVBS新聞台: https://reurl.cc/kjOQn 陸客銳減! 陳菊:陸若首肯願帶團去交流
3. 林聰賢說法:2017年02月04日官方媒體中央社(CAN)報導: 「被指落跑縣長 林聰賢:服務力量的延伸」
2017年02月04日風傳媒報導: 「林聰賢於縣長任內處理農舍與農地等問題時,曾引起爭議,接任農委會主委引起不滿農民批評。」
https://reurl.cc/5yvEz
2018年12月01日官方媒體中央社(CAN)報導: 「農委會主委林聰賢請辭獲准,曾是政治明星的林聰賢力拚拓展外銷、農藥減量、農業保險等政策,但農舍、北農問題都凸顯執政包袱重,菜價又波動,專業力受疑,成為壓倒大樹的最後一根稻草。」
https://reurl.cc/NmQLp
三、另外,經檢視4月2日「大政治大爆卦」節目內容,當天節目談論上述政治人物皆身居廟堂,其施政作為亦皆關乎公眾利益,但其過往發言與行為態度,所引發民眾和諸多媒體論述風波的公眾議題,皆為可受公評之事;且節目中出現的標題“ DPP寧餓死人民也要搞意識形態?“,亦為對民眾(darkholy)在4月1日在PPT社群網路中討論政府官員不當發言所表達之意見,節目提供民眾意見觀點,真實呈現所述,同時也加註問號(?),並無論斷。「大政治 大爆卦」和中天新聞所有節目的宗旨,都是站在為民喉舌、監督時政的媒體職責,服務觀眾。節目除提供各界意見領袖針對時事議題的多面向意見和看法,閱聽人也可藉此看到新聞中立報導以外的社會多元聲音與意見,忠實反映民意,為民發聲。
關於「大政治大爆卦,公然誹謗陳吉仲」。說明如下:
一、系爭節目主持人當天係周玉琴,非民眾陳情案件意見表內容中所提及之平秀琳。
二、系爭節目對具體事件之意見表達,屬於合理評論之範圍:
(一)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又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至於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並非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評論人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該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為斷。又311條免罰事由之前提,須「以善意發表言論」, 然對人主觀之評論意見,除了正面之評價外,負面的評價亦所在多有,對被評論人而言,如認為該負面的評價使其名譽受損,自難認為評論之人係善意發表言論,故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判斷之依據。如評論人係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係非善意發表言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如附件一所示)。
(二)又刑法第311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公眾人物,則因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在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66號刑事判決參照;如附件二所示)。
(三)綜合上述解釋意旨,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至於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應斟酌評論人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該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而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如評論人係對被評論人之言行,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係非善意發表言論,倘涉及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尤其是屬於言論自由中具有較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
三、針對系爭節目涉嫌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本公司說明分述如下:
(一)有關時事評論人針對系爭節目內容評論時使用不當詞彙, 乃是個人情緒表達,不代表本公司立場。對於時事評論人評論之用詞,每位閱聽人觀看感受不同,將會特別提醒時事評論人注意言語表達,以免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二)另系爭節目主題針對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談豬瘟,討論之重點係應變中心指揮官陳吉仲於108年3月27日對人尚在大陸訪問的高雄市長韓國瑜喊話,說「若台灣爆發非洲豬瘟,產值1年絕對超過2000億元,比韓談成的50億元訂單大了40倍,期望韓國瑜能帶回更多大陸非洲豬瘟正確資訊,會對防疫有更正面的幫助」等語。查,台灣身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之會員,以CHINESE TAIPEI(中華台北)名義加入OIE會員,相關會員國資訊可於https://reurl.cc/NmQLp 網址查詢。有關非洲豬瘟最新訊息,OIE官網雙周均會公布最新疫情,台灣身為OIE會員,理當可獲得OIE通報,作為豬瘟防疫重要資訊,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卻推託要求非疫情專業之地方民選官員取得資訊,實為本末倒置,企圖隱瞞國人,此點亦為系爭節目來賓所質疑討論可受公評之述。針對「非洲豬瘟疫情」OIE官網亦設有專區,所有相關疫情資訊都清楚通報揭示,主管事業機關更難推其責。於OIE網站,有關非洲豬瘟資訊網址如後:http://bit.ly/2Rj8K4F ,此點也請閱聽大眾能多做了解,避免被錯誤資訊誤導。
(三)揭諸上開說明及前開判決意旨,系爭節目討論內容係極為重要之非洲豬瘟疫情,系爭節目來賓所表達有關可受公評之事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此涉及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且陳吉仲一言一行均屬可受公評事,故系爭節目製播此議題進行評論,要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
(四)再查,有關今年3月份鳳梨價格走低係事實,並非旨揭來函民眾陳情所稱係謠言。有關鳳梨價格低落訊息,係依據嘉義產地億鑫果菜運銷合作社負責人簡源松3月16日接受採訪,表示因暖冬鳳梨產季提前,但也還沒到盛產,近日產地收購價僅剩1 台斤5、3、1元,相關訊息真實反映產地鳳梨農實際狀況,且國內各大媒體亦針對鳳梨價跌訊息採訪農民,清楚揭示今年鳳梨價跌實際狀況,相關報導檢附如後:
(1) ETTODAY 3月18日億鑫果菜運銷合作社負責人簡源松表示,鳳梨產地的收購價崩跌,依上、中、下果區分,每台斤分別只能賣到5、3、1元。(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401723 )。
(2) 台視新聞3月16日「鳳梨價格直直落,農民憂心忡忡……每台斤上品5元,中品3元,下品1元」(https://www.youtube.com/watch? V=RZykYBMA-ic;如附件四所示)。
(3) 民視新3月18日「嘉義鳳梨爆一斤1元?」(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19318U03M1 )。特別是民視新聞也在上述報導中,訪問果農拿出之合作社收購單,清楚顯示收購價格「上、中、下品,一斤只有5塊、3塊、1塊」,並非旨揭來函所稱係謠言。
(五)而農委會主委陳吉仲面對媒體仍否認有上述低價狀況,但於108年3月18日陳吉仲主委趕赴嘉義產地對農民說明,針對次級品已啟動加工補助,輔導業者以每公斤8元向農民收購,要求大盤商每台斤收購價不得低於4.8元。且為因應4、5月鳳梨即將大量產出,已找來食品加工業者、茶飲業者,直接媒合需求端及供應端,以利鳳梨販售。至於外銷目前每台斤超過25元,目前已出口1萬1108公噸,為往年將近3倍之多,透過外銷與次級品去化加工,應可有效拉抬市場價格云云。
(六)上述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之處理作法,顯見農委會正緊急進行操作,就是為了挽救鳳梨市場價格確實有走低狀況,農民也非常擔心果賤傷農,洵屬事實,彰彰甚明。為此本公司記者也多次實際走訪產地,探詢果農生計現實狀況,深入聽取果農心聲,秉持與民眾同理心,追求事實真相、針砭時事,努力為民眾產製更優質之節目內容,端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規定。
四、我們強調,這個節目並沒有民眾反映妨害公序良俗、捏造謠言污衊政府等內容。
關於「3月28罵NCC官員廢物.走狗.三字經」,說明如下:
一、經檢視所述時段當天播出狀況,並非來函指稱情事,審視相關新聞內容是根據時事評論家謝寒冰先生,針對NCC不當處罰電視台行政裁量,因攸關損及新聞自由與公共利益的可受公評議題,反應社會輿論和個人評論意見,新聞內容依據所述內容反應真實陳述。
二、相關時事評論家陳述內容,新聞節目亦都做了必要保護處理,並無出現三字經等不雅字句。
三、中天新聞內容皆經各級守門機制過濾,符合普級播出標準。
關於「大政治大爆卦」節目有關「議長」及「陳前市長處理氣爆」,新聞部針對四個問題,做出Q&A說明:
Q1: 節目有關討論”高雄市前議長暨現任議員康裕成擬於質詢韓市長時向其砸派,但因提前曝光而作罷。”
A1: 相關議題內容是探討”國民黨立委許淑華透露訊息,高雄市議員康裕成擬於質詢韓市長時向其砸派,但因提前曝光而作罷。而康裕成議員要求許淑華2天內道歉,否則將民刑事告訴;對此,許淑華表示,「沒得逞不代表沒預謀」,敢發言就是有所本,要提告請自便。
鳳山警分局5月13日也發聲明指稱,有情資顯示有議員要面見市長,恐有維安問題,因此要加強對維安勤務。明中更清楚指出,雖不瞭解議員所持紙袋內裝什麼,但確定有看到她在議會市長休息室前駐足,所幸韓市長另有行程,未與議員照面,才無任何情事發生。(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09493 )
由於砸派事件雙方各執一詞,引發各界熱烈討論公共議題,節目來賓發言評論就雙方爭議可受公評議題討論,製作單位亦完整呈現雙方說法,平衡呈現各方意見論述,節目已作必要之公正平衡處理原則。
Q2: 節目有關討論”康議員批評韓市長備詢時看小抄,但卻讓陳菊前市長備詢時雞同鴨講。”
A2: 節目中已忠實呈現陳菊市長當時議會質詢相關片段佐證,並由依據影片呈現事實作各方意見評論,相關影片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PWshehcZaI 附註說明: 4分48秒-4分58秒(麗娜)+9分32秒(上三秒字 陳菊講1分半不回答) –10分23秒
Q3: 節目有關討論”時任議長許崑源於議會現場當面批評陳前市長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答覆是否於氣爆當夜前往按摩,而同黨議員卻對此事不追究。”
A3: 相關資料佐參 2014年9月30日許議長批評陳菊市長拒絕答覆劉德林議員質詢”陳菊市長有關氣爆前有無找按摩師”議題的影音片段,做對民選官員可受公評之公眾利益議題探討。
相關佐證影片資料如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uOWLUEGefQ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N94ENCvob4
Q4: 節目有關”挺菊議員之所以會以兩套標準方式質詢,係因這些人皆為陳前市長一路提攜栽培之愛將。”
A4.1: 節目探討上述議題,皆經查證且關乎公益可受公評議題,相關事實查證呈現如下:
(1).時任陳菊機要相關職務整理說明如下:
高閔琳議員 曾任陳菊競選新媒體負責人
李柏毅議員 曾任陳菊市長辦公室
邱俊憲議員 曾任李昆澤(陳菊外甥)輔選大將
簡煥宗議員 曾任陳菊任勞委會機要
康裕成議員 曾任前高雄市議長
何權峰議員 曾任陳菊市長秘書
(2).陳菊幫上述議員站台支持助選畫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bJwBirc1oo (高閔琳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IEJ18M7nO0 (李柏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jsGS2MIiYI 邱俊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34322 (簡煥宗)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rsF7Orw_ro (康裕成)
https://www.storm.mg/localarticle/540007 (何權峰)
2.有關議員質詢兩套標準資料查證如下,並真實呈現影片中,其中簡煥宗質詢陳菊與質詢韓國瑜差別如下:
(1)簡煥宗質詢時陳菊全程坐著,只有兩次答詢時才需要站起來,總長約12分鐘,絕不會要求陳菊在簡煥中問問題時也得站著不動。(影片4分鐘~11分鐘處;影片24分鐘~29分鐘處)
(2)陳菊答覆時,簡煥宗全程如聽訓般雙手交叉自然垂於胸前,表情嚴肅,不時點頭稱是,絕不中途插話、搶話。(影片4分鐘~11分鐘處;影片24分鐘~29分鐘處)
(3)過於細節的市政問題直接請副市長或是局處長回答,絕不勞煩陳菊。(影片29分鐘~32分鐘處;影片33分鐘~34分鐘處;影片43分鐘處~45分鐘處)
(4)陳菊或市府官員答詢完畢後,簡煥宗必定補上一句「謝謝市長」或「謝謝局長」。簡煥宗質詢陳菊影片:https://youtu.be/qhx3Rf3llXU
以上這些說明,都只是強調,所有的事實都是有所依據,並不是像觀眾申訴內容所言未經查證或者無所位據。一般民眾,以其個人理解程度,或者個人的認知與解讀,就認為查證不實。
陳主委:
請各位委員就本案提出看法。
杜委員:
從新聞專業的角度來看,不論是新聞或者評論,形式上正反兩者俱陳,回歸到標準的SOP作業準則,我想應該是不會出錯的,過去,也許會在新聞或者評論中,採取一個正一個反的兩條新聞操作模式,或者兩方各自論述的情況,但是,現在的媒體狀況,很容易掉進去陷阱,為了反駁某一方,而只做另一方的觀點或者評論,沒有同時兩者並陳,我想,形式上正反兩者俱陳是不可切割的。
蔡委員:
初步看起來,每個案子都有對查證與事實的部分經過一些調查。不過,對於讓來賓簽署自律規範這一部分,我認為大家要再審酌一下,畢竟,來賓有其言論自由,而規範的內容也有待討論。
杜委員:
「來賓」的定義,可能也要再確認一下,到公司攝影棚內的算來賓?戶外現場的參加評論的人算不算來賓?現場受訪的民眾算不算?
彭副總:
依據新聞部的說明,我們的節目來賓評論是有所根據,並非毫無查證或者沒有事實根據,但是,某些來賓的評論觀點,也許不完全符合所有觀眾的看法,但是,評論本來就是來賓個人觀點, 我們無法去干涉來賓的言論自由。
至於事實查證的部分,其實應該說,不是每一件事都可以那麼精準的得到查證與說明。例如,蔡英文總統有一次接受媒體專訪,談到2025非核家園,舉例Gogoro兩個大電池,可維持一個家庭至少5到6天用電量。結果,蔡總統就被科技公司的人吐槽了,還被這家科技公司老板懷疑蔡總統是不是在騙人?或者蔡總統被幕僚騙了?像這樣的言論,在第一時間,蔡總統算不算查證不實?新聞媒體在第一時間報導或評論,算不算查證不實?蔡總統強調電池的強力省電概念,我想大家不會懷疑,但是,如果觀眾硬是要去挑剔蔡總統說錯、製造假新聞,可能就是故意找碴,我相信,現在有部分觀眾,對不符合自己政治觀點的評論,就都認為是新聞媒體或者某個名嘴查證不實。
杜委員:
我們回到新聞製播可編審的專業層面,對於預錄型的談話節目,如果來賓的談話情緒過於激動,我想在播出前編審時,就應該有有作為。那如果是現場即時播出的,可能在OUTPUT播出之後, 要去檢視一下有沒有涉及新聞專業倫理的問題。
彭副總:
就我的了解,碰到來賓情緒性謾罵,或者過度涉及個人人身攻擊或妨害善良風俗不雅字眼的用語,新聞節目中心都會予以刪除。
賴委員:
我把今天所有議題全部看完,有幾點看法。
一、我認為應先處理程序問題,關於觀眾的申訴案件,原即訂有三個層級的處理與回覆機制,且行之有年。因此目前所有申訴案件是否都要送給倫理委員會討論,恐有疑問,建議回到原有回覆機制處理,否則應重新討論原有回覆機制有無增刪修定。
二、以「高雄市前議長暨現任議員康裕成擬於質詢韓市長時向其砸派」這個案子做說明,依據新聞部今天所提出查證調查報告,說明來賓所言的依據,因此建議後面臚列的所有案子比照處理,今日不須逐案討論,請新聞部提出事實查證的調查,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再做討論。
三、另外關於NCC要求製定「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這事,首先,我認為應該先就「政論節目」做定義,是不是只有討論政治議題的節目而已?如果一般談話節目也有討論到政治議題,那它算不算政論節目?第二,如果訂出製播準則,是否只限適用於政論節目?第三,新聞台的專業倫理製播規範,新聞與政論節目
是否有不一樣的自律標準?或者不論新聞與政論節目都必須符合新聞台的管理?
杜委員:
新聞和節目的屬性本來就有所不同,對新聞的規範是更嚴格,但是,就事實查證這部分,不管是新聞或者政論談話節目,都會有同樣的困難度,也就是很難把事實查核出來,媒體不是法官,媒體沒有司法調查權,對一般人或者對政府機構,很難查證到完全的事實,但是,媒體「查證的動作」一定要做出來,有所查證的作為,是媒體的SOP。
湯委員:
事實查證這件事,本來就很難,不僅媒體有困難,各個企業甚至政府機關,都會有同樣的問題。以「一滴血檢測」的獨創技術而聞名的美女執行長Elizabeth Holmes,在年僅19歲時創立了醫療公司Theranos,還因此吸引了政商名流搶著投資合作,因此被譽爲「賈伯斯第二」,還被《富比世》評為美國最年輕的億萬女富豪,她欺騙了全世界好幾個國家和政府、企業、民眾、媒體,很多年後才被揭發完全是騙局。這個事件告訴我們,真實,並沒有絕對性,即使有查證,也未必可以確保就是符合真實。
彭委員:
新聞部在製作新聞時,有製作的時間,可以經由採訪、詢問、求證而完成新聞,但是,政論節目在這方面比較寬鬆,因為它有它的批評性、即時性,這在過去的媒體經驗中,政論節目比較有它的言論自由,被付予比較大的容忍度。
湯委員:
從這個問題來看,再回到剛剛賴委員所提到的問題, 我們應該要請問NCC,現在主管機關在管理新聞台的標準是不是一樣?
法務:
依主管機關目前的管理,係先依無線電視(廣播電視法)和衛星電視(衛廣法),衛星電視再依其所有的頻道做區分,例如新聞台、娛樂台或綜合台,對同樣新聞台的管理標準應該是一樣的。
謝編審:
上次我去NCC到庭陳述,被問到如何做好網路新聞查證,我回答時強調,對新聞台而言,對所有訊息的查證,就只有一個標準,也許方法不同、技術不同,但是查證原則是一樣的。
彭副總:
就政論節目製作單位的觀點,他們可能傾向把相關的製播規範,採取公告或通告的方式讓來賓了解,而不是採用簽署「來賓自律規範」的方式。另外,在錄影時應該依上次倫理委員會的建議,事前多溝通,提醒來賓不得悖離善良風俗。
賴委員:
尊重來賓是必要的,但是對製作單位來說,有沒有可能把「尊重各種多元、性別、族群、宗教文化, 消除一切歧視」這樣的元素,也都納入讓來賓理解的範圍?
湯委員:
我提醒一下,新聞和談話評論雖然是兩件事,但是,依現行的法令規定,評論也不能超越事實的範圍,不能完全沒有根據。
陳主委:
評論的言論內容和新聞一樣嚴格嗎?另外,NCC是目前的主管機關,在沒有違反我們原有的製播規範下,是不是應該符合他們的要求,訂出新的規範?
湯委員:
我個人認為政論節目的言論應該是比較寬鬆的,而不是訂出一個比新聞報導更嚴格的製播規範。
賴委員:
是否另外製訂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我建議,首先必須請主管機關澄清新聞與政論節目是否有不同標準。如依照現在製播規範,理論上要遵守,這是一個母法,它規範的就是整個新聞台,除非,新聞台內的新聞報導和政論節目有不一樣的標準,或者,政論節目必須要用更嚴格的標準,否則,另訂規範必須先釋疑是否有不同標準?
以過去新聞龍捲風這個談話性節目為例,當它的節目呈現涉及到性平的倫理議題時,我們認為它違反了我們的新聞專業倫理規範,所以連續舉辦了好幾場性平座談會,與社會大眾的學者專家共同探討性平的新聞表現問題,這個,就是在專業製播規範下的運作案例。
湯委員:
同樣的情況,中天電視台的專業倫理規範,是各新聞台之中製訂的最嚴格的,我們以最高的標準來要求,不論新聞或者談話政論節目,都有所規範和可依循,不論是另外製訂一個更寬鬆或者更嚴格的「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都會有所衝突。
陳主委:
新聞部訂的這個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原則與方向,應該沒有脫離我們的專業倫理製播規範。
謝編審:
這個新規範的準則精神,是依據我們的中天專業製播規範,只是寫的更具體或者更明示化。
彭委員:
主管機關當然希望我們在查證時能夠有更具體的做法,但是, 像「到政府澄清專區查證」這樣的作法,根本是沒有用的,因為政府反應很慢,政府部門對很多被媒體問到的事,都無法立刻回應,很多都是被報導出來或者被政論節目掀開話題以後,才開始做澄清,這根本就無助於查證。
彭副總:
像柚農損失這個事,農委會在澄清專區,從來就沒有公布正確的柚農損失數量或者補貼金額,我們雖然在節目中立即更正,在新聞上也依據柚農的估算和各媒體報導的柚農災損數量做報導,但是仍被認為兩百萬斤的數量不符合事實查證。
湯委員:
新聞台,專業製播規範的標準已經有了,再製訂更嚴格的,就是訂出不一樣的標準了。
杜委員:
從新聞專業的角度,不論是新聞或者政論節目,追求真象的事實查證,我想對記者或者來賓,應該都是優先的工作,雖然有查證的動作,也不一定有辦法證明真象,也就是說查證不等於真象, 但是,我們對假訊息如果沒有查證,就會被認為有失專業,而且NCC是主管機關,它提出這樣的要求,就是希望強化查證。但是不管怎樣,個人建議,教育訓練和隨時掌握網路聲量與評價,都是建議新聞台應該持續進行。
湯委員:
從新聞專業的角度看,只有假訊息,沒有假新聞,我們蔡英文總統就很清楚,現在都改口說「假訊息」而不是說「假新聞」。因為,新聞是經過採訪查證與製播出來的,不會有真假問題,但是,訊息是新聞的來源,如果沒有經過查證,假訊息就會變成錯誤的資訊。
陳主委:
就這幾個案子, 我們做成一些小結論。
一、關於觀眾的申訴案件,依照中天專業倫理規範,原本訂有三個層級的處理與回覆機制,且行之有年。因此目前所有申訴案件是否都要送給倫理委員會討論,恐有疑問,建議回到原有回覆機制處理,否則應重新討論原有回覆機制有無增刪修定。目前這些案件,都是先由新聞部門進行申訴的回覆,請NCC尊重中天電視倫理委員會的運作機制。
二、以「高雄市前議長暨現任議員康裕成擬於質詢韓市長時向其砸派」這個案子做說明,依據新聞部今天所提出查證調查報告,說明來賓所言的依據,因此後面臚列的所有案子比照處理,今日不須逐案討論,由新聞部和執祕找時間重新彙整,提報給倫理委員會。
三、關於新聞查證的教育訓練,在人員流動性大,假訊息充斥的環境下,請新聞部要經常利用機會實施訓練,或者多宣導訊息查證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四、關於NCC要求製定「新聞性政論節目製播準則」這部分,各位委員的觀點見仁見智,主席在這裡做成裁決,雖然中天已經訂有專業製播規範,依據過去的龍捲風談話節目案例已有依此憲法型規範的自律表現,但是,基於讓政論節目更臻於完善,強化事實查證的新聞專業,請新聞部依照專業規範的精神,將尊重多元這一部分的精神,納入前述的製播準則,依規定呈報給NCC。 |